植德知产说 | 全国首例AI绘画大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案
2024.06.27 | 作者:时萧楠 | 来源:知识产权部

2024年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了四起画师起诉AI绘画软件开发运营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四起案件的原告均为插画师,同时也是某内容分享平台的注册用户,自注册该平台账号以来,长期发布其创作的绘画作品。四起案件的原告发现,有用户在该平台上发布了带有明显模仿原告作品痕迹的图片,这些用户均表示这些图片系通过某AI绘画软件创作。原告进一步查询获知,涉案某内容分享平台上线了该AI绘画软件。此外,涉案AI绘画软件在该分享平台上亦有官方主页,并自称“某内容分享平台(该平台名字)AI”。

在该案中,原告主张:

1、被告抓取原告作品输入AI模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

2、涉案AI绘画软件提供原告作品与其他图片杂糅、混合产生新图的技术服务,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3、被告行为还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作为物料训练AI的权利。涉案AI绘画软件习得原告作品的绘画风格后,“一键生成”的大批量图片可以轻松替代原告一笔一划绘制的作品,残酷挤压原告依托其作品获得收益的空间,对原告作品未来的市场造成毁灭性打击。

因此,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AI模型中使用原告作品、剔除模型中与原告作品相关的学习成果等,并赔礼道歉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虽然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但是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目前每家提供人工智能功能或者产品的企业均应关注的问题。


一、AIGC生成物的可版权化


从AIGC被广泛探讨到极速发展的过程中,AIGC生成物的可版权化一直都在被重点讨论,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反复论证。但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并未得出统一的结论。

特别是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12月作出的AI生成图片第一案((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又将国内对AIGC生成物的可版权化的讨论带到了新的热度。

但结合目前中国已有的相关案件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如果AIGC生成物中没有人类的参与,人类并没有进行独创性创作,那么生成物是无法拥有版权的。

因此目前本案中可知,法院也需要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进一步论述涉案图片是否可以拥有著作权。

同时请参考本所相关案件解读:从北互AI生成图片第一案浅谈“生成式AI创作工具论”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权


目前行业中常见的文生图模型,多提供参考图,让模型结合参考图生成新的图片。因此本案中原告的主张中包括了(1)将原告“创作”的图片复制给AI模型过程中的复制行为侵犯了复制权;(2)将其“创作”的图片作为参考图提供给AI,并使其与其他图片杂糅、混合产生新图片的行为侵犯了其改编权;(3)同时针对现在文生图模型所提供的自行训练一定量的图片后,生成相同风格的功能,在本案中主张这一功能侵犯了其著作权。

从原告举证的角度,针对上述各主张的侵权行为,原告可能只能举证证明涉诉图片与其“创作”的图片之间的相似,以及相似所涉及的改编行为,而针对(1)复制行为;(3)用于训练相同风格图片的训练行为,很难有直接证据证明。这可能也是目前类似案件中均会遇到的问题:针对复制行为(包括提供参考图的复制行为以及用于训练的复制行为),只能通过模型生成物与原告作品的相似性推定其复制。例如在AI服务提供者第一案((2024)粤0192民初113号,以下称“奥特曼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就针对奥特曼作品被复制(该案中探讨的是被告是否接触了作品,但大模型中“接触”应当被理解为是否在训练过程中完成了“复制”)用于训练进行了推定。即使针对大模型中的训练可以适用推定认定“复制行为”,但在由用户自行通过数据训练风格化类型的小模型(Lora模型)中的复制是否也可以适用推定,还是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对这一小模型的使用才能证明在这一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我们还是期待本案进一步披露的相关信息。

同时请参考本所相关案件解读:全国首例AIGC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案解析


三、训练是否可以适用合理使用


目前针对大模型训练过程中的作品复制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已经在各个国家都有了大量探讨,中国目前无论是学者,还是司法,都希望可以通过在先案例认定训练过程中的复制行为可以适用合理使用。

但在中国法律层面下,训练数据适用合理使用目前是无法可依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给司法以自由裁量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权限,只能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如果要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还是需要期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


四、作为涉案某内容分享平台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的案件情况,原告依据该涉案某内容分享平台的用户协议条款主张该平台向其余被告(平台用户)提供了作品,从而该平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信息尚无法明确平台在涉案行为中的参与程度。

但我们假设原告是基于平台提供的AI生图功能主张平台直接提供了作品而承担的直接侵权责任,或者“应当知道”用户使用该功能进行侵权而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至少目前基于奥特曼案中法院的认定,作为AI模型提供方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但本案与奥特曼案的重大区别在于,原告主张的是被告将其“创作”的图片作为AI生图模型的参考图,而并非模型自行提供,在这一技术背景下,作为提供模型一方应当存在探讨适用避风港,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空间。

但我们也期待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更多相关信息,或者早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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