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强”和“蒙总”:差就差在财富规划上!


作者:欧阳芳菲 发陆克

 

2019年初,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18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90.0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6.6%,增速较上年回落0.2个百分点,创28年新低。同时,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可见,我国自改革开放来经济高速增长的势头已渐趋缓,经济能否实现软着陆仍待观察。虽然不少国人仍抱有一腔 “创富梦想”,但我们不得不直面的一个问题是,当前经济形势确已不如从前,连续数年的高增长已成为辉煌的过去,无论是创业还是投资的前景均不可谓乐观。

 

而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居民财富增长却呈现出强劲的态势。根据广发银行联合西南财经大学在2017年发布的《2018中国家庭财富健康报告》显示,中国城市家庭资产规模逐年快速增长,家庭户均资产规模从2011年的97.0万元,增加到2017年的150.3万元,中国家庭财富总值已位列世界第二。改革开放催生的一批以企业家为主的高净值人群,是创造财富的主体,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已年过花甲,财富传承的需求强烈。不仅如此,近年来由于互联网、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发展,80后、90后富豪的数量也在逐年增长,这些年轻一代的富豪们有着良好的教育背景和学历,观念前卫,目光长远,往往更加注重自身财富以及家庭财富的规划。随着目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投资不确定性的加强,对于已经建立起一定财富规模的中国家庭或个人而言,如何在保持财富价值总体稳定的情况下进行财富的规划和传承,成为了最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就传统的财富传承方式而言,遗嘱继承可谓是大多数家庭的首选。近来的热播剧《都挺好》中,演员倪大红扮演的苏大强在不断的生妖作怪、花式作死后,最终被成功洗白。在该剧末端,苏大强目睹好友中风住院,且察觉自己记忆力下降,便自觉时日无多,书写遗嘱并召集儿女,在儿女面前宣读遗嘱,以此来确定自己百年后财产的归属。首先,从遗嘱的形式来看,从剧情推测,苏大强向子女宣读的所立遗嘱应属自书遗嘱,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的一种,自书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署名并注明日期。其次,从遗嘱内容看,苏大强在遗嘱中首先陈述了个人生平,而后对财产作出分配,从剧中看苏大强分配的财产主要为个人退休金以及卖房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人仅有权对个人所有财产作出分配,而无权对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夫妻另一方所有的份额作出分配。从剧情来看,老宅大概率为夫妻共有,各占一半。苏母去世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配,也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因此苏母去世后,应就苏母拥有的一半产权进行遗产继承,三子女和苏大强各分老宅八分之一。虽然这部分遗产没有进行分割,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如果子女们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那么卖掉老宅的收入中,苏大强占八分之五,三个子女各占八分之一。苏大强只能对属于其所有的卖房收入进行处分。


另外,剧中苏大强将存折和银行卡中的钱留给了苏明成,并要求苏明玉保管,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苏大强的退休金是否为个人财产。《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下列财产”,因此,在苏母去世前,苏大强获得的退休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上述卖房收入类似,苏大强只对该收入的八分之五有所有权,对于其他部分,苏大强无权处分,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的相应部分无效。也就是说,虽然剧情中苏大强没有给苏明哲和苏明玉分配任何财产,但根据法定继承,其仍有权继承属于其母亲的遗产。


第二,苏大强要求苏明玉保管留给苏明成的财产,待明成需要买房时作为首付款使用,这涉及到苏明玉作为遗产保管人以及遗嘱附条件的问题。遗嘱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自由,允许遗嘱人以自己希望的方式在身故后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遗嘱可以附条件。遗嘱生效后,苏明玉作为遗产保管人,有权保管遗产,并在条件达成时将遗产交给继承人(苏明成),苏明成在条件达到前不得提前索要或争抢遗产。


而且,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剧中情节,无法得知苏大强是否在当时已将财产进行分配,如果其在生前对财产进行处分,则不属于遗嘱分配,而是属于生前赠与,在剧中赠与行为与遗嘱内容一致,通常不会存在争议,但若赠与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可见,遗嘱继承也并非如大家想象中简单。

 

其次,剧情中苏大强才63岁,根据国家卫健委此前发布的《2017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是76.7岁,因此有人疑问提前这么早立遗嘱是否为时过早。其实,根据《2019年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披露的数据,2013年,立遗嘱人平均年龄为77.43岁,而到了2018年,平均年龄降低至71.26岁。6年间,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步下降至71.26岁,年龄趋向年轻化。此外,由于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部分老年人因患病等原因神志不清时订立遗嘱也会对未来遗嘱效力的认定带来不确定性。


例如,近日光耀集团前董事长李贵斌第二任妻子央视主持人徐君诉光耀集团多家公司决议无效案成为了舆论焦点。根据光耀集团方面提供的视频证据,李贵斌去世前在医院病床上,在多位见证人的见证下,向周围的人交待股权安排。李贵斌通过语言和书面方式与光耀东方法律顾问确认,将六成股份转让给其弟弟李贵杰。而原告徐君方面对李贵斌在做出上述安排时的精神状态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因身患重疾,神志不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不有瑕疵,因此不构成股东会决议,以该决议为基础的工商登记也应被撤销。一审法院应徐君的要求请第三方机构对视频中李贵斌的精神状态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李贵斌2017年2月3日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不完整,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认为李贵斌在股权转让安排当时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该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安排不构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被告向北京市一中院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无误,判定驳回被告上诉请求。由此可见,财富规划应当趁早安排,且须满足相应的法律要件,否则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将引起不必要的资产争夺纠纷。

 

很多人认为如果是独生子女则无需订立遗嘱也可做到财富的顺利传承,其实这种想法过于单纯。因为《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打个比方,老王55岁去世,留下900万遗产,且此遗产均为老王个人财产。老王与妻子育有独生子小王,老王母亲尚健在,且老王还有三个兄弟姐妹,老王生前未订立遗嘱。老王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并不能完全由小王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由老王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均分,每人分得300万遗产,如果老王的母亲去世,则母亲的300万由老王的三个兄弟姐妹继承,最终导致独生子并不能完全继承遗产的情况。

 

当然,除了遗嘱,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婚姻财产协议也是财富规划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我国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原则上为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但同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财产协议分为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内,都须以婚姻关系有效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关系因法定事由无效或被撤销,则婚姻财产协议也应归于无效。目前,婚姻财产协议在国内,尤其是一线城市的年轻人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但实践中也有许多因为协议内容或形式上的瑕疵而最终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况。例如,较为多见的“净身出户”的约定通常会因限制对方婚姻自由或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认定为无效;仍属探索阶段的“开放式婚姻”关系的约定也有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另外,在签署婚姻财产协议时应先厘清财产的归属,如果在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再婚老人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的情况也较为普遍,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防止自己的财产在百年后被“夕阳伴侣”或其子女继承从而导致财产流失。事实上这是对婚姻财产协议的误解,婚姻财产协议只是对双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换句话说,婚姻财产协议只解决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财产的归属问题,并不解决双方之间的继承关系。即使双方签署婚姻财产协议,只要双方成为合法夫妻,便对对方的财产享有了法定继承权,在一方去世时,存活的配偶可依法继承其财产。抑或者,有些人会选择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加入 “放弃继承权声明”条款,但此条款的效力也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只有继承开始后才存在继承人通过表示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因此该声明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如果老人希望通过法律安排防止财产流失,除签订婚姻财产协议外,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也尤为重要。并且,因为《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为防止儿女婚姻变动带来的财富流失风险,“防儿媳女婿条款”也尤为必要,即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所提到的遗嘱、婚姻财产协议都是较为传统的财富传承规划方案,虽然可以部分解决财富的保全和传承问题,但远不能满足国内庞大的高净值群体多样化的财富规划需求。大多数中国父母往往会通过金钱资助的方式向子女提供帮助,例如,子女婚后生活拮据,父母一般会提供资金予以帮助,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在子女婚后父母出钱资助的,除非是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否则将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但事实上的情况是,大多数人都不会考虑到如此具体的情况,也不会考虑赠与是否是对子女或配偶双方的赠与,如果将来子女婚姻发生变动,则会导致大量的财产流失。因此,也可以考虑通过大额保单的方式来防止财富的流失。例如,老张购买一份1000万的年金险保险,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由其女儿小张作为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每年向小张发放10万元保险金,并辅以《赠与协议》,约定保险利益为对小张个人的赠与。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一次性支付小张1000万元,如此一来,无论小张以后婚姻如何变动,小张每年10万元的保险金以及老张身故后获得的1000万元保险金都不会受到婚姻关系变动的影响。

 

遗嘱和保单虽然都作为财富传承的有效解决方案,但其面临的问题是,继承人或保单的受益人一次性获得巨额财产,对其管理和驾驭财富的能力是一种挑战,尤其是当继承人或受益人年龄较小时,资产还可能面临被挥霍、缩水的困境。而且,遗嘱的法律生效要件较为苛刻,且如果遗嘱人生前订立多份相冲突的遗嘱,可能在遗嘱人百年后造成对遗嘱效力的争议。即使为避免这种情况而进行了公证,又因为公证所需花费的时间较长且程序繁琐,如果后续想要更改遗嘱内容也将不易操作。

 

因此,家族信托作为财富规划和传承的一种方式,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国内家庭的欢迎。理论上,家族财富融合了以上遗嘱、财产协议、保险等多种方式的优点,不仅使委托人财产能够实现稳定的保值增值,还能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传给下一代甚至更多代,保证家族事业的长青不朽。而且家族信托还可以起到财富统筹、税收递延的作用。

 

简单来说,家族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他特定的目的,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或处置。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这就是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是家族信托发挥资产隔离保护的基石。信托受益人仅享有依据信托合同设定的信托受益权,其权利不能直接及于信托财产,“防挥霍信托”、“防儿媳女婿信托”等都是基于对信托受益权的限制性安排而设计的信托结构。

 

《都挺好》剧中,与苏大强不同,成功人士蒙总面临着企业管理、婚姻变故、财富传承的多重风险。为了自己的家庭财产都能得到保全,为了财产不被自己的纨绔儿子小蒙总挥霍,蒙总早早设立了家族信托,以此来规避财富的传承风险,既可以顺利传承财富,又可以防止被后辈挥霍。正因如此,虽然家族信托在大陆的发展才不过几年,但在全球范围内却是富豪名门的财富传承首选。例如,许世勋离世后,作为其独子的许晋亨并未完全继承许世勋的全部遗产,许世勋借助家族信托避免了离世后可能的争产纠纷,也让其子许晋亨在不涉足家族企业管理的前提下,每月都能拿到不菲的生活费,保证较高的生活质量。去年“漫威之父”斯坦·李的去世让很多漫威迷唏嘘不已,众所周知,斯坦·李的独生女J.C.Lee挥霍无度,常年靠其父亲扶持。斯坦·李担忧在身故后女儿的处境,在保障女儿继承其一部分资产的同时,设立了一份家族信托,阶段性向其女儿支付一笔优渥的生活费,但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其女儿无法继承斯坦·李的全部财产。基于此,我们不难看出,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安排,不仅能抵御来自债权人的冲击,还能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分配财产,避免后被挥霍,保证财富的稳定传承,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而且,通过将个人资产转移至家族信托,高净值人士可以有效地将企业经营风险和家族资产隔离开。同时可以消除家族成员之间因婚姻变动、继承等问题对企业和家族资产造成的影响。并且,在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方面,家族信托不仅实现了家族财富的代际转移,还可以进一步为财富的保值增值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有效递延税务负担。

 

不过,家族信托作为一种理想传承工具,其维护成本高于遗嘱及人寿保单。并且家族信托在国内尚处于发展初期,配套法律制度等方面还有待完善。因此高净值人士需要未雨绸缪,积极了解并尽早筹划家族信托相关安排,并依赖专业机构及其提出的专业意见,更好地应对家族财富传承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问题。

 

综合来讲,对于每个人来说,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对于个人或家庭财富的规划都应未雨绸缪,趁早展开,当意识到风险时再去寻求补救性安排往往都是亡羊补牢、覆水难收。因此,在个人财富积累的巅峰时期,综合运用各种工具,多角度、全方位制定财富规划方案,不仅有利于避免创业风险、婚姻变动、意外事故等情况导致的财富大量流失,也将有助于家族精神以及价值观的薪火相传,形成稳定的家族文化和纽带,最终实现家族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代代相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