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危机公关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危机公关法律问题

 

作者:舒知堂 王伟


中国之大,每天都可以发生无数的新闻,其中一些会成为公众、媒体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发酵、演变为大事件,派生出其他问题尤其是复杂的法律问题。假如发生新闻热点事件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文为表述方便,将大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均简称为实际控制人)不是境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是境内A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话,相关当事人可能面临一些需要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和其他问题。

 

本文试图从境内A股上市公司监管、资本市场秩序、企业危机公关和实际控制人个人声誉维护的角度,对境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个人行为成为新闻热点后,相关各方所可能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做一个初步探讨。

 

一、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区别于其他一般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特点是其股票的高流动性(能够快速交易变现),且因为其流动性获得较高股权溢价,成为股民投资的重点对象。也正因为其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股票持有者随时可以根据其自身判断、真实的或虚假的、或者既未证实也未证伪的外界信息、传闻作出买卖股票的动作,由此可能产生股价的剧烈波动,并进而影响股民收益的盈亏。基于这一点,证券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制定了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以保护公平交易的正常秩序,同时也避免股民利益不当受损或者不当获益。

 

例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交所为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11.5.5条规定,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第1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二)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11.12.5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这些规定有的要求上市公司主动披露,有的要求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函、关注函,按交易所要求及时公告。虽然有些规定的字面意义上并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释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无疑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毫无疑问也属于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对象。

 

在目前监管机关 “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政策下,一些出现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例如登海种业(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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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鑫科技(0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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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涉嫌违法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应该主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非常有可能被监管机关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并且还可能给予惩戒。

 

二、企业形象、个人声誉维护及公关危机处理

 

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往往广受关注,特别是作为创始人的明星企业家,不仅其暴涨的身价屡屡出现在各种财富榜单,其创业故事、管理经验、高管纷争,乃至婚姻家庭、健康状况、日常生活等内容都会成为大众好奇、关注、谈论、传播、炒作的对象,可以说作为对上市公司有着巨大控制力和影响力的企业家,他们的一举一动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股票价格和市值将产生巨大影响。相当数量的用户和消费者就是冲着这些明星企业家个人来的,对人格魅力的高度认同,使得“粉丝”经济和“铁粉”成为可能,企业家的个人形象和人格魅力在某种程度上与其名下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具有相关性,已具有可变现的市场价值。近年来的“小米”、“锤子”等都是代表。换句话说,一旦明星企业家的表现(包括通过上市公司表现出的市场行为、管理行为和本人的个人行为)不符合粉丝们的预期,或者遭致粉丝的鄙视、蔑视,非常可能导致消费行为的巨大变化,有的可能不再成为其消费者,部分人员可能出现极端行为,如谩骂、攻击、诋毁等。

 

因此,上市公司一旦出现负面信息,尤其是与实际控制人有关的负面信息,无论是法律层面的还是道德层面的,都有可能对上市公司的企业形象、品牌价值、股票价格构成重大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可能并不直接、也可能不会立即体现。

 

从企业发展史、市场竞争策略等方面看,却有可能构成某种意义上的拐点。所以,有的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快速、认真并高质量处理;有的可能被当做普通事件、甚至可能认为是实际控制人个人的私事、隐私、与上市公司关系不大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没有从公关危机的角度和高度认识这个问题,草率从事、消极应付,非常可能为今后的发展埋下隐患。

 

更为重要的是,一旦企业形象因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涉嫌犯罪行为受损,即使事后证明不属实、被陷害、不构成犯罪、虽构成犯罪但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等,其品牌价值恢复的代价大、时间长。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声誉、形象可能仍然很难恢复,这一点类似于对一个曾经“进去过”的人,民间经常评价为“有前科”,声誉下降极大。

 

三、股票投资损失及股民索赔

 

假如投资者投资了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的事实,上市公司进行了虚假陈述,从而导致股票价格下跌,致使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在中国境内投资者是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的。但能够成功获赔的条件极其苛刻。例如,需要证明上市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具体推理和证明过程大致如下:

(1)该事件为“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认为构成“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3)有关机关(如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认定;

(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当事人的股票买、卖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期间;

(6)被告不存在无过错的可以免责的行为,等等。


四、监管措施和监管处罚

 

当然,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为监管机构不会发现。以现今的监管手段和从严的监管政策,监管机关发现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只是时间早晚问题。例如交易所对在对上市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过程中主动发现的问题,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比如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约见有关人员等。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规则或者本人作出的承诺,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惩戒还可以一并实施。

 

例如,深交所于2018年8月22日发布《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何思模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从事短线交易,被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植德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建议

 

1、建立危机处理机制。每个上市公司都应该建立自己的PR部门并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根据我们之前服务世界五百强公司的经验,每个公告发出之前必须由业务部门、法务部、外部律师、PR部门以及公司管理层的分别确认。

2、回应须及时。无论监管机关是否有要求,上市公司均应该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关于对媒体热点的回应有个“海鲜理论”特别重要,也就是无论多么完美的回应,如果超出一定时间,则毫无价值甚至会有副作用。

3、回应应当首先厘清真相。如果事后被证明上市公司的回应是错误或者误导,将在上一个危机基础上叠加形成新的危机,并可能持续更长时间。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尤其需要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4、回应态度应亲切、友好、善意、诚恳和坦率。傲慢的态度不可取,真诚的态度最为重要。 在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时候如果能做到承担责任并给出解决方案将对于危机事件的处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