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寒冬已至,险资雪中送炭?


作者:王伟 于思洋


2010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下称“《暂行办法》”),对险资投资股权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时过境迁,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国家政策的调整和股权投资监管的变化,《暂行办法》的规定已经滞后于当前险资股权投资的实际情况。因而,银保监会于近日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10月26日就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四条。与《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取消了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近一段时期,由于市场募资环境紧张、投资者信心不足、监管措施趋严等多重因素,不少业内人士称私募行业已经进入“寒冬”;而险资在股权投资行业和比例等多个方面的政策有所放松,对于私募行业的募资困境而言,可谓是雪中送炭。


除放松险资参与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外,《征求意见稿》调整及新增的内容主要有:

1.对可从事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资质要求有所放宽;

2.对于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投资标的财务状况等影响投资风险和险资资金安全的事项作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3.设置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能力备案制度;

4.日常监管中引入行业协会的辅助。


《征求意见稿》与《暂行办法》的具体区别,植德基金团队通过下表逐条列示和解读,供各位读者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