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述明星限薪令


作者:赵芸芸 李一杰 陈苏


2018年11月2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京召开全国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部署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文艺高举旗帜、守正创新,进一步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中宣部副部长、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聂辰席出席并讲话,并在会议上指出,要坚守社会责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向追星炒星、过度娱乐化、低俗媚俗、高价片酬等说“不”,合理控制明星、嘉宾片酬额度,坚持在全行业执行“四个坚决不用”的标准,严把内容关、导向关、人员关、片酬关,确保社会责任得到履行。


这次讲话,是继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后,对近一年来颇受热议的“明星限薪令”的进一步推进及落实。自2016年底央视新闻报道明星天价片酬以来,“明星限薪令”就屡屡被人提及,直至今年经历了“演员阴阳合同”事件,以及后续一系列调查的进行和处罚决定的出台,其内容也日渐明朗。本文现就“明星限薪令”出台的整个过程进行如下梳理,便于大家对事件本身的发展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一、初见端倪和行业自律


2017年6月26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191号),指出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电视剧投入、分配机制,要求行业组织出台电视剧成本配置比例指导意见,引导制作企业合理安排电视剧投入成本结构,优化片酬分配机制,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综艺节目、网络剧参照电视剧的规定执行。


为贯彻落实上述通知内容以及全国电视剧工作座谈会有关精神,弘扬“戏比天大”的职业精神,形成良好行业风气,推动影视行业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四个行业协会于2017年9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各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要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但由于《意见》仅仅是行业指导意见,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因此,在此之前,《意见》的执行情况一直都不是很好,在司法实践中,也未能检索到法院适用《意见》进行裁判的案例[1]。


二、正式出台及现实影响


2018年5月,随着演员“阴阳合同”事件的不断发酵,明星片酬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持续广泛关注。2018年6月27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以下称“《通知》”),强调要制定出台影视节目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和节目嘉宾最高片酬限额,现阶段,严格落实已有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影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进行调控,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影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电影院线、互联网视听网站、民营影视发行放映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通知》中提到的“已有规定”,指的就是上文中提及的《意见》。《通知》的下发,一方面将此前《意见》中的演员片酬标准纳入其中,另外,还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了“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并要求“严格规范影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片酬合同管理”,从发布单位来看,其效力层级也高于《意见》。


同时,《通知》的公布对影视行业也带来广泛影响,影视行业内的各大平台、公司对《通知》均予以了高度重视,并纷纷对此做出了回应。2018年8月11日,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三家视频网站联合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慈文传媒、耀客传媒、新丽传媒六大影视制作公司针对天价片酬发出联合声明,表明即日起将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的最高片酬限额制度,并对不合理的演员片酬进行控制,三家视频网站和六大影视制作公司采购或制作的所有影视剧,单个演员的单集片酬(含税)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其总片酬(含税)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2018年8月11日,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9家会长单位:海润影视、大唐辉煌、华谊兄弟、爱奇艺、完美影视、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酷云互动、磨铁集团、金英马影视,代表协会联合发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遏制行业不正之风的倡议》;2018年8月12日,以华谊兄弟为会长单位,汇集了博纳影视、横店影视、乐视花儿影视、唐德影视等400余家影视企业的横店影视产业协会也发表了贯彻《通知》精神、规范行业秩序的倡议书。


三、加强管理及落实推进


鉴于《通知》仅对电影、电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的艺人片酬做出了要求,但未提及电视综艺节目,因此,关于“综艺限薪令”的消息一直层出不群,其中,更是有数家媒体对此进行了多方报道,报道称,有业内人士表示,“综艺限薪令”要求每位艺人每期节目的薪酬不高于80万元,常驻嘉宾每一季的薪酬不得超过1000万元,但对于这一说法,一直没有公开文件可供确认。


2018年10月31日,随着 60号文的发布,“综艺限薪令”终于也尘埃落定。60号文规定,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网络综艺节目也要符合上述规定,上线前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备以上信息。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的嘉宾管理均要符合上述规定,由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


并且,60号文进一步要求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成本配置比例行业自律规定,且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所属协会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直至永久取消剧目播出、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


另外,行业主管部门也将同时加大惩戒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演员,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发行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不得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演员片酬超过配置比例规定或最高片酬限额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不得参加党委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评选奖励,不能享受政府资助补贴。


四、结语


回顾了整个“明星限薪令”的发展过程后,再回头看本文开头提到的全国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内容,其本身是对“明星限薪令”的进一步强调。可预见的是,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关于影视作品及综艺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监管将会陆续落实到各个环节当中,执行力度也将会不断加强。


最后,我们建议,演员方也有必要梳理一下自己的角色和收入结构,比如某些演员,除了片酬之外,还会有不同比例的票房分成;或者某些演员,同时也兼具导演、制片人、甚至投资方的身份,因此,他们还可以获得导演费、制片人费以及投资收益。我们理解,就目前的现状,演员这部分职能角色的收入并不在限薪令的计算口径中。


[1] 目前仅检索到一个涉及《意见》的判决书:东阳高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京黄志忠影视文化工作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京03民终3777号]。该判决书中,法院最终没有采纳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试图通过《意见》来证明演员片酬范围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