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金业协会11号文自查通知浅谈2019私募基金行业合规
作者:王伟 周艳
1.前言
1.1.019年1月23号,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到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出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11号,“11号文”)。
1.2.11号文要求相关管理人在2019年2月28日前提交自查报告。根据11号文,自查报告应该就11号文的21个条款逐一回答,相信这对于任何一个接到通知的管理人都意味着巨大的工作量。
2.11号文的关注要点
为方便管理人了解协会的关注要点,我们将11号文的要点总结如下:
2.1.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的信息及时更新、披露;
2.2.AMBERS系统中对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投向标的公司等信息的填报情况;
2.3.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
2.4.诚信信息的完整报送;
2.5.从业人员信息以及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的信息录入;
2.6.是否存在私募冲突业务;
2.7.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管理人是否参股或者控股其他管理人;
2.8.是否有违规募集;
2.9.是否有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产品;
2.10.管理人类型和基金类型是否匹配;
2.11.基金到期日信息是否准确;
2.12.是否存在基金逾期且无法正常清算;
2.13.是否存在2019年年底之前到期且预计无法正常清算的基金;
2.14.基金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以及底层资产、最终标的的披露情况;
2.15.基金的年审情况;
2.16.投资者是否签署合规的风险揭示书;
2.17.投向单一关联方情况;
2.18.是否存在资金池问题;
2.19.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2.20.是否存在未及时汇报的问题。
3.私募基金是如何被监管的
3.1.证监会私募部、各地证监局以及协会各方组成了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多维度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对于私募基金监管的原则可以简单总结为:适度监管、底线监管以及创新监管。
3.2.就三个机构的职责划分,我们简单总结如下:
3.2.1.监管机构中最重要的证监会私募部,事实上,证监会私募部也是私募行业监管的牵头部门,各地证监局以及协会都在私募部的协调下工作。
3.2.2.证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辖区的私募管理人的监管,特别是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
3.2.3.协会则是通过建立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体系对于已经登记的私募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协会除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交自查报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二十六条,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3.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3.4.2018年2月10日,证监会向各地证监局发送了《关于开展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由此可以推断,在不久的将来,证监会很有可能再次组织各地证监局对私募基金进行专项检查。
3.5.根据《证监会通报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2018年上半年,证监会对453家私募机构专项检查中,139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59家存在违规募集行为;48家存在违规运作行为;54家存在其他违规行为;200家机构存在不规范问题。
3.6.因此,考虑到目前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的合规现状,无论是否被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每个管理人都必须重视自己的合规风险。
4.2019年的私募基金监管要点
4.1.证监局的检查,一般是按照“问题导向+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尽管每年的重点会有不同,但是投资者适当性、资金募集安全性、信息披露及利益冲突防范、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等问题是任何管理人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关注的监管重点。
4.2.考虑到2019年的经济环境以及合规环境,我们理解如果一个管理人存在如下情况,则其合规风险相对比较大:
4.2.1.投资者适当性、资金募集安全性、信息披露及利益冲突防范、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不合规;
4.2.2.管理人或其实际控制人被公安立案调查;
4.2.3.管理人或其实际控制人被证监会/证监局立案调查;
4.2.4.管理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涉及P2P等业务;
4.2.5.投资人上访或多人投诉;
4.2.6.基金到期无法清算;
4.2.7.主流财经媒体的负面报道涉及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
4.2.8.无法满足赎回要求,流动性危机;
4.2.9.基金财产巨额损失;
4.2.10.其他严重损害投资人的情形。
5.管理人如何应对2019年的私募基金监管
根据我们的相关工作经验,我们就管理人如何应对2019年的私募基金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5.1.首先,管理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信义义务,这是管理人合规的最重要前提;
5.2.其次,管理人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建立完备的合规体系,并真正执行。监管部门的重点在于已经建立的合规体系是否被真正执行,很多管理人在这一点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瑕疵。
5.3.最后,管理人应当在被通知提交自查报告或者被抽查之前就自己建立定期的自查制度,确保经营的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