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规——《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最新解读


作者:王伟 曾雯雯 董芊


今日(2019年11月6日),香港证监会(下称“SFC”)行政总裁欧达礼在出席香港金融科技周活动时宣布SFC即将发布新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指引。11月6日晚间,《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期出台。


该立场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SFC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第二部分分析了该立场书出台的背景,第三部分简述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附录是长达40多页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发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以下合称“立场书”)。


近月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鼓励区块链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相关讲话后,区块链行业乘上政策东风迅速活跃起来,也引起了更为广泛的关注,SFC紧随其后推出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新政更是从监管层面明确了中国抢占区块链及数字货币行业话语权的决心和态度。


出于长久的行业观察和专业经验,植德律师事务所区块链团队第一时间为各位行业参与者和关注者提供对《立场书》的新鲜解读。


监管对象特殊


根据《立场书》第一部分第二条和第四条,某些提供证券型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将受到本立场书所列的框架的规管,SFC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


也就是说任何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只要存在证券类代币交易,就适用于该《立场书》。


所谓的证券类代币,肇始于2018年10月12日tZERO通过STO生成的tZERO通证。tZERO是最早在以太坊区块链上对优先股进行STO的项目之一。此次STO操作依据《美国证券法》的regulation D 506 (c)和regulation S条例获得注册登记豁免,可针对全球公民。STO所生成的代币通常称为“证券类代币”,也即SecurityToken(ST)。区别于ICO、IMO以及IEO产生的token往往存在的合规的风险,STO所对应的ST是符合相关司法区域证券监管的合规金融产品。

与此前的Utility Token功能型代币相对应,代表企业股权、债券、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均属于证券类代币(权益型代币),以房地产、艺术品等真实资产支持的代币也属于证券类代币(资产型代币)。


但由于每个司法区域下对证券的定义不尽相同,因此具体代币是否是证券类代币还应当结合当地的证券法规进行判断。如美国就以通过Howey Test测试来判断是否构成证券,我们不难推测,SFC在《立场书》中所说的证券类代币同样应该满足SFC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定义。


2. 牌照规则详细


根据《立场书》,SFC将向数字资产交易所发放牌照,而这也是对2018年11月1日SFC发布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下称“《虚拟资产监管框架》”)的承接,在《虚拟资产监管框架》中,SFC即指出交易平台可以自愿加入监管沙盒。对于加入监管沙盒的交易平台,SFC如认为可批给牌照,会施加某些发牌条件。此次《立场书》重申了SFC在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方面的积极态度,《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发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中对于发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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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管要求多元


根据《立场书》,SFC对于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合规要求进行了更为细致和全面的阐述,而这也是SFC在此前相关监管框架基础上的新尝试,反映出了其在长时间监管沙盒政策后的探索结果。根据《立场书》,数字资产交易平台需要满足12个重要方面的要求,分别是财务稳健性、运营、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与客户进行交易、保管客户资产、风险管理、交易平台及网络保安、利益冲突、储存记录、核数师2、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持续汇报/通报责任。除此之外,SFC还要求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为潜在风险提供保险拨备,以应对不可控的技术攻击或漏洞,从而保障用户的利益和交易市场的稳定。


对于境内区块链以及传统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香港新规的推出意味着STO方案除了美国之外又多了一个司法区域的选择。但是,根据我们的经验,一个合规的而且商业成功的STO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交易架构、中介机构以及交易平台的选择,譬如,一个有足够市场深度的交易平台往往是STO商业成功的核心要素。


正如我们一直所强调的,区块链的合规性是全球的,而香港也是众多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注册地之一,对广阔的中国乃至亚洲市场均具有辐射性,是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业务拓展的重要“节点”,如果SFC正式颁发牌照,相关行业参与者应该积极申请,并遵守相应的一切合规要求。


结语


近期国内区块链行业的利好消息不断,从此前大湾区建设对金融科技行业的鼓励态度和央行DC/EP的开发,到近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不再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严重浪费资源必须淘汰的产业,我们都可一窥中国在区块链和数字货币行业所表现出的强势态度。


香港作为连接大陆和世界的重要金融中心,其今日推出的《立场书》必然也会吸引更多行业参与者前往当地寻求合规发展,更有猜测称已经在香港上市的火币交易所极有可能成为第一个在香港持有牌照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我们建议各行业参与者和关注者认真研判《立场书》,积极遵循合规标准,以持续良好的运营。


更多区块链相关合规解读,请参阅我们此前发布的《区块链合规白皮书3.0》。

 

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一第一部第一条,专业投资者 (professional investor) 指— —

(a)认可交易所、认可结算所、认可控制人或认可投资者赔偿公司,或根据本条例第95(2)条获认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人;

(b)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

(c)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

(d)根据《保险业条例》( 第41章 )获授权的保险人,或经营保险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由2015年第12号第144条修订)

(e)符合以下说明的计划— —

(i)属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或

(ii)以相似的方式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成立,并(如受该地方的法律规管)根据该地方的法律获准许营办,

或营办任何该等计划的人;

(f)《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第485章 ) 第2(1)条界定的注册计划,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 第485章,附属法例A ) 第2条界定的该等计划的成分基金,或就任何该等计划而言属该条例第2(1)条界定的核准受托人或服务提供者或属任何该等计划或基金的投资经理的人;

(g)符合以下说明的计划— —

(i)属《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第426章 ) 第2(1)条界定的注册计划;或

(ii)属该条例第2(1)条界定的离岸计划,并(如以某地方为本籍而受该地方的法律规管)根据该地方的法律获准许营办,

或就任何该等计划而言属该条例第2(1)条界定的管理人的人;

(h)任何政府(市政府当局除外)、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任何机构,或任何多边机构;

(i)(除为施行本条例附表5外)符合以下说明的法团— —

(i)属下述者的全资附属公司— —

(A)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或

(B)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 

(ii)属持有下述者的所有已发行股本的控权公司— —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A)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或

(B)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或

(iii)属第(ii)节提述的控权公司的任何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或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j)属于为施行本段而借根据本条例第397条订立的规则订明为就本条例条文属本定义所指的类别的人,或(如为施行本段而借如此订立的规则订明某类别为就本条例任何条文属本定义所指的类别)在该范围内属于该类别的人。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一第一部第一条,核数师 (auditor)指《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50章 )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或为本定义的目的而借根据本条例第397条订立的规则订明的其他人; (由2004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