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的综艺节目和保护艺人安全矛盾吗?

 

作者:王妍妍 林瑶 赵芸芸

 

最近网上一直在热议艺人参与节目拍摄时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和安全问题。艺人作为一项职业,参与录制综艺节目是其本职工作之一。与任何其他职业一样,艺人尤其是市场活跃度高的艺人也面临长时间高强度工作,得不到很好的休息和无法正常作息的问题。本文拟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探讨艺人参与综艺节目录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艺人及经纪公司可以从哪些方面保障自身权益?

 

一、艺人签订相关综艺节目录制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合同应就活动主办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详细的约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目前的实践中,艺人与活动主办方签署的合约中往往已经包含了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范围往往约定的不全面或者不详细,也因此导致艺人在参加活动的过程中安全问题不断。


为了最大程度地督促活动主办方以最高的注意义务标准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建议在参与活动的合同中明确、细化主办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活动主办方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者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交艺人方审核确认,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

(2)应当聘请专业人士对拟开展的活动进行安全测试;

(3)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对可能存在的意外情况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为活动参与人员提供专业培训;

(4)活动开展过程中,应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5)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危险性的活动应保证医护团队现场24小时待命,出现问题时可在3分钟内开始实施抢救工作;

(6)应配备与活动安全保障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保证活动现场的秩序,加强对观众的管理等。

 

2.明确约定艺人方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与之相关的免责条款。


目前常见的活动合同中对于艺人方因身体或安全原因解除合同的条款通常笼统地约定了在艺人突发疾病或意外受伤的情况下,节目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或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并通常会要求艺人方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艺人方即使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也无权享有合同权益。这样的约定方式间接导致了在激烈的竞争和巨大的利益面前,艺人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为了合理分担风险,并充分保障艺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建议在活动合同中对有关安全问题的解除权和责任承担条款进行更加细致、全面的约定,而非一刀切式地约定要么全部履行,要么解除合同:

(1)合同约定艺人同意参与活动的同时,节目组应当允许艺人结合实际情况因身体原因拒绝参与其中的某些危险系数较高的环节,且部分环节的拒绝参与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艺人方无须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2)艺人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除目前常见的突发疾病或意外受伤等事项外,还应包括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活动开展的具体情况与主办方提供的活动安全保障方案不符:包括但不限于超出艺人能力范围、超出预期危险程度、安全保障存在问题等情况,从而有效督促主办方在活动开展中严格、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除约定上述解除或退出的合理事由外,还应当明确约定上述情形下,艺人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注重保险条款的约定


目前,几乎所有的活动合同中均会对保险事项进行约定,对常见的保险条款约定整理归纳会发现:保险类型集中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承保范围多限于艺人参加活动期限,部分合同中会将保险范围延伸至往返交通时程内;无论是否明文约定,“非因本协议工作导致的损伤、慢性病或进组之前受伤患病的医疗费及其他连带支出的费用”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已经成为各方默认的“行业惯例”。看上去完善的“保险条款”,在保障艺人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漏洞”。具体而言:


(1)人身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

人身意外险与意外医疗险是有区别的,从保障范围上来说,意外险主要提供伤残或身故保障,而意外医疗则是提供意外伤害造成的医药费用报销。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建议要求主办方同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通常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会明确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情形。其中,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以及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是被明确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的。因此,如果艺人参与的活动是高风险、竞技类活动,即使主办发为艺人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也难以保障艺人因此受到人身伤害时可以得到保险的赔偿。

因此,如艺人参加的活动涉及高风险运动、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者可能存在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等风险的,建议要求主办方就上述事项补充办理专门的保险。


(2)超出保险范围的责任承担及费用的垫付

目前,常见的活动合同中关于超出保险范围的责任承担包括三种不同的约定:超出部分由主办方承担、超出部分与主办方无关以及未作约定。而就医疗费用的垫付,也仅在少数情况下,主办方会“出于人道主义”承担垫付义务。

为充分保障艺人方权益,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参与活动导致的人身伤害所引起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等,如果超出保险理赔范围,应由主办方承担,且主办方应当及时垫付相关费用,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

 

4. 明确约定艺人的合理休息时间以及每日工作时间的上限。


根据目前的实践来看:

(1)影视剧拍摄中通常会对艺人每天的拍摄时长进行明确约定,如:“乙方艺人在拍摄期限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自乙方艺人开始化妆时起至完成乙方艺人离开拍摄现场时止),并确保乙方艺人每个工作日间隔不少于10小时连续休息时间。”但这一约定也并非绝对,因影视剧拍摄的特殊性,合同中通常还会包含特殊情况的约定:“如遇特殊情况(特指特殊场景抢拍及特殊交通管辖限制等)需要乙方艺人当天超时拍摄的,甲方需提前与乙方跟组执行经纪协商,乙方艺人应尽量予以配合,但甲方应在特殊情况结束后相应延长乙方艺人休息时间。”

(2)商业活动则会更加具体的约定,如“艺人参与每场活动时长不超过60分钟(自乙方艺人到达活动现场开始到活动结束乙方艺人离开活动现场之时止,不含妆发、小休时间)。”

(3)而综艺节目的录制往往不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活动时间,实践中由于各种现实状况而不得不延长预订录制时间是常态。而疲惫状况下人的身体反应、免疫力均会严重下降,更遑论大量综艺节目的录制时间均为夜间。为充分保障参与活动的艺人的生命健康,建议在综艺节目的录制合同中也对艺人参与活动的时间及最低休息时间加以明确,保障艺人充分的休息时间。

 

5.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实践中,节目组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


如某案原告参加江西电视台主办的《向前向前向前》节目现场录制(无报酬),因事前没有经过培训和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其在节目录制过程中右桡骨远端骨折错位,双方在《选手参赛协议》中约定:“1、参赛选手需清楚了解此次节目属于竞技游艺类的比赛,鉴于个体差异和意外情况的出现,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伤害一直无法避免,参赛选手应当充分预见到,参加此次活动可能对身体造成的伤害,并认可考虑比赛中存在的运动风险及运动伤害问题。选手在比赛过程中,需考虑自身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在判断确有能力完成时再去完成;2、参赛选手必须认可,因参加此次活动造成选手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因节目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均不能向江西电视台卫星频道及执行单位主张任何权益,否则不能参加此次活动。”


另一案件中,李某参加金鹰卡通公司举办的《嘭,发射》节目拍摄活动,与金鹰卡通公司签订了《嘭,发射》第二季选手参赛协议,协议约定:“1、参赛家庭需清楚了解此次节目属于亲子水上竞技游戏类比赛,鉴于个体差异或意外情况,体育活动中意外伤害一直无法避免,参赛家庭应充分预见到参加此次活动可能对身体造成的伤害,并认真考虑比赛中存在的风险及伤害问题。2、参赛选手必须认可,因参加此次活动造成选手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因节目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均不能向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益,否则不能参加此次活动。3、参赛家庭如果不认可本协议内容或不愿意承担因参加此次活动可能产生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风险,则不应当签署本协议,并且不能参加此次活动。”


此类条款在闯关、竞技类合同中极为常见。但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尽管活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活动主办方的免责条款,如因参加活动导致艺人人身伤害,艺人方仍可依法向主办方追究责任。

 

二、为保障节目效果以及艺人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艺人及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在合同约定之外也应考虑如下问题:


1、重视艺人身体评估测试

在决定是否安排艺人参与一项活动前,应当根据活动类型对艺人进行相应的身体评估测试,包括基础健康状况、体能的测评以及艺人参加节目时是否存在特殊身体状况,进而决定艺人适合参与的活动项目。例如:对于有恐高症的艺人,应当尽量避免安排参与涉及高台活动、攀爬、高空升降类项目的活动;对于有密闭空间恐惧症的艺人,则应当避免安排其参加可能在密闭、拥挤空间(如电梯间、储物间等)中开展的活动。

除此之外,还应结合艺人的其他技能特点,合理安排其参与的活动,例如对不能熟练掌握游泳技能的艺人或生理期的女艺人,应尽量避免安排其参加存在落水可能性的项目。


2、保证艺人合理的休息时间

在决定是否安排艺人参与一项活动前,应当充分考虑艺人的行程安排,保证艺人合理的休息时间,尤其在参加对体能有较高要求的活动时这项考虑尤为重要。


3、重视对活动安全性、强度的审查

在决定是否安排艺人参与某项活动前,应重视对活动类型、安全性、强度、活动场地、具体开展时间等事项的全面审查。具体而言,应当要求活动主办方提供活动方案、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士出具的安全测试报告、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等材料;如涉及危险性项目,还应要求活动主办方对可能存在的意外情况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为艺人提供专业培训。


综上所述,艺人以及经纪公司在决定参加综艺节目之前,应该全面考察与艺人安全及健康相关的方方面面,并在相应合同中作出有利于保护自身的约定。影视拍摄和综艺节目的主办方也应在保证节目质量的基础上,多为相关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考虑,在节目内容设置、日程安排以及保障措施上更多从保护艺人的角度出发并在实际执行拍摄计划的过程中综合考虑天气、艺人身体状况等因素作出必要调整。


希望艺人们能在影视作品和节目中给观众带来更精彩的表演,同时他们自身的健康和安全也能得到最大的尊重与保障,也希望全体行业从业者能从过往事故中汲取教训,给整个行业带来更为人性化和健康向上的新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