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产跨境转移常见途径解析(一)



作者  欧阳芳菲 周璐 杨一帆



引言


自2016年年末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外汇监管政策,其中特别加强了对个人外汇业务的监管。2017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 29号),进一步规范和限制境外大额现金交易。这些管理规定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植德组织了在外汇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对常见的个人资产跨境转移途径进行了梳理和法律风险分析并简要总结如下。



一、个人外汇管理体系


我国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较为碎片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我国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纷繁复杂。具体到个人外汇管理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下称“《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 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除此之外,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了各种配套通知与办法。


个人外汇业务的主管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支机构,银行通过外管局指定的系统为个人办理购汇和结汇业务。


1. 个人外汇业务分类


按交易性质不同,个人外汇业务分为经常项目业务与资本项目业务。经常项目业务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常见的个人因私用汇,如出境旅游、留学、公务或商务出国、非投资类保险、咨询服务、医疗、定居、赡养家庭等所需要的款项均属于经常项目业务项下;资本项目业务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具体包括境外权益投资及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外汇保险、对境外的捐赠、对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对外担保以及移民财产转移等。


在对个人外汇业务作出区分的同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针对不同业务的区别管理原则——对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即只要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国家对资金的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个人只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材料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即可实现资金的跨境收付;对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即首先实现有条件的可兑换,在此基础上再实现完全可兑换。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曾谈到:“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


2. 便利化额度


“便利化额度”是个人外汇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实施细则》开篇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本条规定中提到的“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额度,即为“便利化额度”。对于便利化额度是否可用于资本项目业务,《实施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但从外管局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多次答记者问中的表述来看,“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额度应仅得用于个人经常项目项下。


在经常项目项下,如果发生个人用汇超过便利化额度的情况,对此,外管局在2016年岁末谈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答记者问时明确:“便利化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存在任何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境外个人没有供汇义务(境外个人指的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同胞),因此境外个人不享有“便利化额度”,境外个人结汇和购汇均需逐笔审核,其每笔结汇和购汇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向银行提供充分的结汇用途和购汇用途的证明文件(在购汇时还需要提供人民币收入资金来源证明),而后方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但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7] 59号)的规定,为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强化永久居留外国人身份证件功能,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二、个人财产的对外转移


本部分所讨论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仅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项下规定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转移”和“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1. 申请人资格


从《暂行办法》及《〈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 118号)的规定来看,移民转移的申请人为拥有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后文相同)永久居留权或境外国籍的自然人,继承转移的申请人则严格限制于拥有境外国籍的自然人。对于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是否可以申请继承转移,法规和实践中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2. 个人财产转移的限制


并非申请人或被继承人名下的所有财产都可以申请转移,只有其中无争议地由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才可以转移。根据《暂行办法》,申请人申请转移以下财产的,外管局不予受理:


(1)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的财产;

(2)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

(3)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

(4)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


上述四种财产中第一种财产不易被外管局鉴别,为避免申请人利用近亲属转移该等财产,外管局还要求刑事、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近亲属在对外转移财产时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拟转移财产与案件无关,否则外管局不予受理该财产转移申请。为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外管局同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 9号),对移民财产转移进行合作监管。


个人财产转移询证制度要求,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管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管局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因基于赠与获得的财产难以证明其最终来源的合法性,故外管局在实务操作中对因赠与取得的财产一律不予核准转移。另外,两种财产转移方式均要求申请人必须将拟转移财产变现后进行转移。


再者,从所转移财产的取得时间上,在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时,只有申请人在取得境外身份前依法获得的财产可申请转移;在申请办理继承转移时,“继承”这一事实应发生在申请人取得境外国籍之后。


3. 个人财产转移的实务操作


(1)申请方式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就拟转移的全部财产提出申请,而继承转移则须分情况进行申请:从同一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的,必须一次性申请;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各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分别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管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因身处国外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2)受理机关


申请办理移民转移,应当向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外管局申请。申请继承转移的,应当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管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外管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转移时,必须以个人为单位向原户籍所在地外管局申请,即使是夫妻也需分开申请。


以房产转移为例,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同,夫妻双双移民后拟转移其共同所有的房屋变现资金的,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只需将房屋出售后到该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在房屋出售变现后还须进行分割,并由夫妻双方到各自户籍所在地申请转移各自份额。


(3)申请材料


两类转移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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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第二,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第三,利息、股息及红利所得利息、股息及红利所得: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


第四,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所得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所得:提交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虽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中规定拟转移资产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财产权利证明,但部分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并未按此执行,仍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全部财产权利证明。


(4)核准后的汇出


外管局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审批通过后,会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核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下称“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外汇转移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核准件中记载的金额必须一次性经银行汇出,如申请人希望分次汇出的,应向外管局申请多张核准件。




相关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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