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关系处理QA清单

 

作者:植德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关系的妥善处理也提供了重要性指导。本文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就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关系处理事宜,以问答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供如下操作指引,旨在协助企业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贡献绵薄之力。


一、工资专题


1.职工因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岗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 视同正常出勤,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 具体到北京市,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经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待岗,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待岗区别于因工作任务和经营原因的待岗,如果是因为工作任务不足或经营原因待岗的,第一个月正常发工资,第二个月按照最低工资的70%支付。(北京地区)


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二条第二款


2.职工居家自我观察期间未及时返岗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视同正常出勤,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该类隔离区别于法定的隔离,建议公司要求员工提交相关材料,如果必要,同期可以安排在家办公。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


3.职工处于疑似病例或者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视同正常出勤,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职工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此处需根据患病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具体分析。

  • 隔离治疗期间,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基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特殊性,其治疗须隔离治疗,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 隔离治疗解除后,劳动者由于身体原因仍无法返岗工作的,可以凭医嘱休病假,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具体到北京市,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如需要长期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享受医疗期待遇。


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二十一条


5.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具体到北京市,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依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二条第二款


6.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即:

  •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先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加班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劳动报酬;在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加班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 实行综合工时的劳动者在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加班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劳动报酬;在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加班的,如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未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

  • 实行不定时工时的劳动者,在春节期间工作的,就北京而言,不视为加班,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改)第十七条


7.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目前存在争议,主流观点如下:

  • 企业停工停产非劳动者原因导致,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处理,即,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 企业停工停产属于不可抗力,按照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处理,可以不支付工资。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就此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确定,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用工方式,如统一安排年休假、在家远程办公、充分利用工时制度等措施进行特殊时期应对。


依据: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二条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加班专题


1.用人单位可否因疫情防控强制安排职工加班?


可以。

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强制安排职工加班,职工必须服从。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十二条

  • 《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


2.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强制安排加班的,时长有何限制?


鉴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


3.疫情防控过后,企业安排加班的,如何确保合法进行?


①不能强制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而不能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②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我国现行工时制度一般分为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以及不定时工时制度,而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费计算方式不同。以北京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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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改)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


三、工伤专题


1.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认定。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不属于职业病目录范围,因此,核心还是在于能否证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而判断因素一般包括:工作的地点、发病的地点或需放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综合考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十五条


2.职工被派往疫区出差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对于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对较好认定为工伤,对于其他人员,需要个案判断(可参考上一问的操作)。

但个别地区对此已进行过明确规定,如广东省和河南省对员工受企业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被感染的,视同工伤处理。


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十五条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十条第(四)项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四、医疗期专题


1.职工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必须进入医疗期?


否。

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限制。对于医疗期所指的“患病”,并非泛指一切疾病,而是达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程度的较重疾病。对于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而言,如需要长期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享受医疗期待遇。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2.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期间,是否应计算在医疗期内?


是。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3.职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 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 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 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


五、劳动合同专题


1.职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


不能。

在隔离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隔离期期满为止。

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顺延期间不是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建议单独就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构成又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构成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

  •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2.用人单位可否与医疗期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但应注意如下事项:


(1)解除劳动关系前应先调整岗位

如员工病愈但无法从事原来的岗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给员工调换工作,也就是调换至与身体条件相符的工作岗位,如员工仍不能胜任的或没有与身体条件相符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3.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职工拒绝配合检疫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果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规章制度对此没有规定的,也可以考虑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解除劳动合同,但此举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 职工拒绝配合治疗的,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职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

  •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4.职工春节前已提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是否影响离职效力?


法律层面并不影响离职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辞职,该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并且提出后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即可生效。按我国民法理论,单方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称之为“形成权”,按形成权的基本理论,形成权行使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职工辞职表示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事由),职工辞职后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此前辞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需要特别提示用人单位的是,离职手续建议延后办理,相应地,也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离职日期进行协商变更,如变更后将涉及社保公积金缴纳事宜的,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情况依法缴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六、劳动争议专题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


七、我们的建议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密切关注疫情发展的同时,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征,按照本文所述内容,应对不同问题。


需要特别提示用人单位的是,针对近期部分企业提出的类似于“不参与运营的岗位,可按照各地不低于最低社会工资发放”,“此次疫情算是不可抗力因素,可按照最低工资发放工资。”等不当认识,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本文第一部分中的分类发放工资,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只有在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选择停工停产的情况下,才能在下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发放待岗工资。


同时,建议用人单位结合国家及本地区关于延长休假的相关规定,针对春节后返程工作的劳动者,采取在14天观察期内居家办公的方式,特殊时期灵活安排,以彰显用人单位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条款: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二条第二款: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9.《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12.《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十条第(四)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1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15.《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16.《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17.《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