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观点 | 英国婚姻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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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有何种基本婚姻观?立法所设定的结婚条件以及离婚又有哪些具体明确的法定事由?植德财富管理组将通过上、下篇对英国婚姻的缔结、财产关系以及解除制度进行介绍。


一、概述


英国是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四个地区组成的联合王国,成文法体例十分繁杂,同时英国又是判例法国家,涉及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判例为数众多。


英国婚姻制度的现代化进程是伴随着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的,婚姻本身具有的宗教行为特性,一度被认为较民事行为性质更重要,而当事人的同意只是必要因素之一。


现行适用的涉及婚姻家庭事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了《1973年婚姻诉讼法》(the 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1987年家庭改革法》(Family Law Reform Act 1987)、《1996年家庭法》(the Family Law Act 1996),《2010年家事程序规则》(The Family Procedure Rules 2010)等等。此外,还有调节同性关系的《2004年民事伴侣关系法》(Civil Partnership Act 2004)和《2013年同性婚姻法》(Marriage (Same-sex Couples) Act2013)等。

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涉及婚姻事务的案件由地方法院的家事诉讼法庭(FamilyCourt)、郡法院(County Court (Family))、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High Court (Family Division))管辖。


二、结婚条件


通过考察英国立法可以发现,虽然英国境内四个王国的立法规定略有不同,结婚的必要条件大体都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均需年满十六岁;若未满十八岁的当事人还需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法院授予同意,苏格兰、北爱尔兰等地的法律还明确要求当事人具备理解婚姻关系及婚礼仪式的性质等能力;


(2)双方不属于法律禁止通婚的亲属,以苏格兰地区为例,有血缘关系、收养关系(含前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年龄更小的一方当事人结婚时年满21岁且在18岁之前不是另一方的家庭成员或被另一方视为家里的孩子的除外)或代孕母子关系的当事人依法都不能结婚,北爱尔兰地区的要求相仿;


(3)结婚需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一般包括政府登记和举办婚礼两个环节。


例如,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就结婚或缔结民事伴侣关系规定如下:


第一步,前往本地结婚登记处申报结婚,同时携带可证明结婚人姓名、年龄、国籍、住址等信息及可婚配状态证明的材料,并接受28天公示;


第二步,在通知登记处至少28天之后,举办宗教或世俗的结婚仪式。在北爱尔兰地区,通常要求提前8周就要通知登记处,如一方曾经结婚过,还需要提前更久通知。双方向一地结婚登记处申报结婚前7日应连续住在结婚登记地。如双方采用宗教仪式结婚,不同宗教的婚礼适用不同的场所和主持人员要求,非英国国教徒以及非欧盟(及瑞士)公民结婚应提前通知结婚登记处工作人员,办理适宜场所的预约手续;世俗婚礼仪式可以在结婚登记处或开放古堡等经英国内政部批准的地方举办。


三、无效婚姻


当事人的结婚不符合英国法律规定,可能构成无效婚姻(void)或可撤销婚姻(voidable marriage)。对于无效婚姻来说,其自始无效,法院对其的判决是宣告性的。而且第三人亦可对婚姻的效力提出异议。[1]而对于可撤销婚姻而言,一旦法院作出无效判决并成为绝对判决时,将会具有废除婚姻的效力,婚姻关系终止。[2]


根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11条规定,构成无效婚姻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双方属于法律禁止相互结婚的亲属


如果结婚双方属于禁止通婚的亲等,则该婚姻应属无效。《1949年婚姻法》对于上述亲等的范围予以限制[3],概括而言,双方不能为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包括继父母、养父母以及配偶的父母)。但是在姻亲结婚的情形中,若(1)男方与其前妻的母亲或女方与其前夫的父亲结婚的,其原配偶及其母亲或夫妻的配偶先于该婚姻死亡的;或(2)男方与其儿子的前妻或女方与其女儿的前夫结婚的,其原配偶和子女先于该婚姻死亡的,只要当事人在结婚时年满二十一岁,并且年幼一方在年满18岁之前未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的,婚姻仍然有效。


(2)当事人任何一方未满十六岁


在英国,两个未满十六岁的人结婚是无效的。如果年满十六岁但未满十八岁,仍属未成年人结婚,便需要征得对其承担父母责任的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同意,若父母或监护人拒绝同意,可申请法院同意的命令。而后需要根据登记员授权举行婚礼。


(3)不符合结婚仪式的要求


根据《1949年婚姻法》[4]规定,结婚共有两种形式,分别为授权结婚和证明结婚。在授权结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举行英式教堂婚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发布结婚公告、坎特伯雷大主教或其他适当的人核准的特别许可或宗教机构核发的普通许可、获得监督登记官签发的证书。其中,在获得监督登记官签发的注册证书后,当事人要发布结婚公告,该公告应当在结婚仪式举行的三个星期前发布,并以口头方式和书面形式共同公告。若结婚公告发布后三个月未举行婚礼的,公告将会失效。公告之后双方便可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在婚礼上,主持婚礼的神职人员、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及两名16岁以上的见证人共同在结婚证书上签名,而后结婚证书一份由当事人保存,另一份由婚姻注册管存档备案。[5]


相对而言,证明结婚的手续简单,持有监督登记官证书的当事人在已登记的建筑内或监督登记官的办公室或在发布结婚公告的分区小教堂根据英格兰国教仪式即可举行婚礼,北爱尔兰法律规定世俗婚礼也有见证人环节的要求。无论哪种形式结婚,都需要登记员对当事人信息审核无异议后签发结婚日程,未取得结婚日程不能举办婚礼。婚礼日程有很严格的当事人签收的程序要求,并且婚礼结束后相关方还要立即在其上签字,三日内交还给登记员,以换取结婚证明。


以上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要按规定提前申报结婚,拿到的许可证书是有期限的,在得到许可后在相应期限内举办婚礼,否则许可会失效,该婚姻关系无效。


(4)结婚时任何一方存在重婚的


在实行一夫一妻的地区,如果男女任何一方已经处于合法婚姻状态中,再与他人依法结婚将构成重婚,导致婚姻无效。


(5)当事人双方非异性的


就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处理的仍是异性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双方非异性,则将适用相应的同性婚姻法律,这将在下文相应章节详细论述。


(6)如当事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外缔结非一夫一妻制婚姻,而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英格兰或威尔士境内的。


四、可撤销婚姻


根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12条规定,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因一方无能力或一方拒绝而未能圆房的;


(2)任一方因受到压力、犯错误或意志不坚定等原因未能有效同意结婚的;


(3)结婚时的一方,即便能做出同意结婚的有效表示,却持续或间歇受到精神疾病(以《1959年精神健康法》的标准)的困扰或达到不适合结婚的程度的;


(4)结婚时一方有可传染的性病的;


(5)女方在结婚时已怀有他人孩子的。


其中第(2)-(5)项应在结婚3年内提出,根据第(4)-(5)项理由提出离婚的一方还应该证明其在结婚时不知情。但法律也对被离婚一方给予救济空间,如果提出离婚一方曾以行动表示过其不会因此而与之离婚的,或离婚使得对被离婚一方不公平的,法官可以不予判决离婚。


在英国,强迫他人结婚属于犯罪行为,英国政府为被迫结婚的受害者提供了从刑法、法庭保护令到政府救济机构(FMU)的配套保护措施。因遭受身体和/或精神上的威胁或伤害,或出于非自主意愿而结婚,都属于被迫结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强迫他人结婚可入刑7年,包括将受害人拐至境外或迫使其与没有结婚所需心智能力的人结婚等行为。受害者可向法庭申请结合个案情况签发的保护令,违反保护令最高可入刑5年。受害者的亲人朋友或熟人均可代为寻求法律保护。


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英国立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方式。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之时或之后,法院可以签发要求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或其子女一次性或定期支付费用的财政救济令(financial provision order)。[6] 


注释:


[1] 徐妮娜译:《家庭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2] 引自: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 s.16

[3] 引自:Marriage Act 1949 c. 76 (Regnal. 12_13_and_14_Geo_6), Part I,Section 1

[4] 引自:Marriage Act 1949 c.76 s.7(1)&s.12(2)

[5] 皮锡军:《结婚制度比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9页。

[6] 引自: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 Part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