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专栏|01 从10个案例看游戏改编路上的四重关卡

赵立辉 赵沁兰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热门小说或影视作品被改编成游戏,但在自带流量的优势背后,游戏改编也面临着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标权甚至是专利权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你有信心规避游戏改编的所有法律风险吗?这款“游戏改编不侵权”的游戏,你能通关吗?


 关卡一:改编权


Q1 / 使用小说中的人物、武功、装备等元素,是否需要获得改编权授权?

A:要看具体的使用方式。但是,请注意,多个法院多个案例均认定,人物、武功、装备等原著中的元素享有著作权。如果你的游戏对人物、武功、装备的使用达到了“带入情节”的程度,那么不去拿改编权授权的风险就很大了!


案例1:“全民武侠”案(2015)京知民终字第1619号 


案情简介:

《全民武侠》是一款卡牌游戏,游戏中使用了众多金庸武侠小说中的人物、武功、装备等内容。


法院审理认定:


  • 《全民武侠》游戏使用的原著小说中的装备、武功、情节,均具较高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全民武侠》游戏使用的原著小说中的人物,在涉案武侠小说中被金庸赋予了特定性格,带入了特定故事情节,融入了特定人物关系,因此产生了独创性。

  • 即使部分人物确为历史人物,《全民武侠》游戏对相应人物的使用,也包含了对人物性格、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的使用,属于对金庸作品的使用,而非对历史人物的使用。


案例2:“武侠Q传”案(2018)京民终字第226号) 


案情简介:

《武侠Q传》也是一款使用了很多金庸小说人物、武功、场景的卡牌游戏。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
《武侠Q传》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 涉案游戏软件没有使用涉案单部小说的基本表达,涉案单部小说的表达在涉案游戏软件中的比重亦不高,涉案游戏软件整体上与单部涉案小说无法形成对应关系。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游戏软件构成对涉案作品中任意一部作品的改编。

  • 未经许可且无偿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源投入商业领域使用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中,法院将上述认定纠正为:


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阵法、场景等具体的创作要素,上述要素以特定形式相结合相对完整地表达了作者对特定人物塑造或情节设计的构思,对于上述要素的运用体现了作者在作品表达中进行的取舍、安排和设计,因此,属于涉案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涉案游戏构成了对涉案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使用。


对于游戏改编时是否使用了原著小说的具体表达,在判断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从“武侠Q传”案二审改判可以看出,法院倾向于从严审查游戏改编案件。相比于内涵外延较为不确定的竞争利益,法院更倾向于以更为强有力的法定权利著作权来对被改编的原作品进行保护。


横向比较两种不同的作品类型,小说改编和游戏改编,也可以看出游戏改编更容易使用原著的具体表达,从而落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案例3:“此间的少年”案(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 

案情简介:

《此间的少年》小说使用了金庸四部武侠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

“《此间的少年》与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未侵害原告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诚然,上述三案均具有个案差异,使用原著小说的程度也各有不同,不必然具有严格的可比性。不过通常来说,游戏改编小说时,一般仍然会使用原著的故事背景,从而使得玩家能够较为明确地感知到改编的游戏与原著小说之间的对应关系,因而更容易被判定为与原著构成实质性相似。


更重要的是,在“武侠Q传”案中法院明确,由于游戏形式(比如卡牌游戏)本身具有的限制性,如果不将此类改编纳入著作改编权的范围,则将会使作者的部分改编权难以实现:

“对于武侠小说的游戏改编而言,以小说人物为中心的武功、配饰、阵法、场景及其相互关系设计等内容是体现作者选择、安排和设计的核心创作元素。涉案游戏对涉案作品的具体创作要素进行了截取式、组合式的使用,能够使涉案游戏相关用户通过游戏卡牌的形式部分获得欣赏涉案作品的体验,若对该行为不予制止,则完美世界公司及明河社所获得的有关涉案作品移动终端游戏改编权授权及相关权益将难以实现。”


因此,游戏改编时使用原著小说中的人物、武功、装备等元素,具有较大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需要在改编前获得授权。


此外,多元素组合也可能构成小说的基本表达:


案例4:“斗破苍穹”案(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30号 

案情简介:
《斗破乾坤》游戏使用了与《斗破苍穹》小说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境界名称以及角色争夺的目标物品名称“异火”。


法院认为:
“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境界名称、角色争夺的目标物品名称“异火”这四个方面的因素构成《斗破苍穹》小说具有独创性的基本表达……上述四个因素一起足以构成《斗破苍穹》小说独创的基本表达;”

除了上述著作改编权侵权风险外,使用原著中的元素还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5:我叫MT”案(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 


案情简介:

《超级MT》游戏使用与《我叫MT》游戏相同或近似的游戏名称和角色名称。

法院认为:

  • 《我叫MT》游戏名称及其中的角色名称不符合文字作品的创作性要求;

  • 虽然本案所涉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服务名称,但其足以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在手机游戏类服务上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 原告游戏系在先上线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对此显然知晓。但各被告不仅并未避让,反而在对被诉游戏五个人物命名时,采用了与原告游戏相关人物近似的名称,具有明显的恶意……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在游戏中使用原作中的人物、装备等元素,具有较高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风险,游戏改编应当以取得原作授权为前提,否则可能面临游戏被迫下架和高额赔偿的后果,得不偿失。


Q2 / 一般认为,游戏规则不受法律保护,就算游戏的规则和其他游戏差不多,也不会有法律风险?

A:并非如此,游戏规则相似也有著作权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案例6:“蓝月传奇”案(2019)浙民终709号 


案情简介:
《烈焰武尊》游戏在子系统的选择、安排、组合方式与《蓝月传奇》高度相似,普通游戏玩家能够感知到的游戏整体情节相似度极高。


法院审理认定:

  • 从第一层到第五层,是《蓝月传奇》游戏中的情节不断具体化的过程……《蓝月传奇》中的情节至少在第四、第五层上已经足够具体。随着游戏的进展,玩家或旁观者可以清楚明确地感知到游戏人物如何逐步成长。这样的情节已不再是单纯的游戏规则或玩法,而应被归入表达的范畴。

  • 《蓝月传奇》游戏对于创作元素、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及其对应关系,以及各个系统相互之间的有机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具有独创性,已达到使其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该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在游戏运行整体画面中的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案例7:炉石传说案(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 


案情简介:

《炉石传说》测试期间,《卧龙传说》换皮上架。

法院审理认定:

“游戏规则虽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表示这种智力创作成果法律不应给予保护。游戏的开发和设计要满足娱乐性并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需要极大的创造性劳动。如果将游戏规则作为抽象思想一概不予保护,将不利于激励创新,为游戏产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我们常说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游戏规则,是指经过抽象概括后,提炼总结出的游戏玩法。但在有些游戏中,这些抽象的玩法也需要通过非常具体的表达形式外现在游戏的各个方面,这些具体的表达就可能构成著作权的客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抽象的游戏规则,如果抄袭、搭便车的恶意非常明显,显然违背一般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则也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因此,游戏规则并非游离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相反,著作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在不同程度上保护游戏规则不被他人恶意剽窃。在游戏开发时,也应当注意规避这一风险,避免使用与他人高度相似的游戏规则。


 关卡二:保护作品完整权


03 / 获得了改编权后,是不是就拥有了随意改变原作品的权利?

A:不是。即使获得了授权,也不能歪曲、篡改原作品。


获得改编权并不意味着打通了“游戏改编不侵权”的全部关卡,相反,这仅仅只是一个开始。哪怕是同属于著作权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会因为获得了改编权而受到任何豁免,“九层妖塔”案就是一个典型。


案例8:“九层妖塔”案(2016)京73民终587号 

案情简介:
电影《九层妖塔》获得了小说《鬼吹灯》的改编权,但电影在题材、人物背景、主要情节方面均有较大改动。

法院审理认定:

  •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 根据该规定,改编者获得了合法的改编权,即视为原作者允许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依然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因此,改编者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

  • 改编权属著作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是财产利益,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人格利益,故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改编作品歪曲、篡改了原作品,则会使得公众对原作品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产生误读,进而对原作品作者产生误解,这将导致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侵犯;

  •  改编作品对作者声誉的影响并非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却是衡量侵权情节轻重的因素。


法院最终认定,电影《九层妖塔》构成侵害原作者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目前,游戏改编虽然还未发生类似的案例,但仍然可以以本案为戒,避免因魔改原著而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使得游戏被迫下架。


 关卡三:商标权


04 / 游戏改编主要涉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没有商标侵权的风险?

A:当然不是。


案例9:“倩女幽魂”案(2019)粤73民终1752号 


案情简介:

《倩女幽魂3D》手游获得了电影《倩女幽魂》的授权,但网易公司却在游戏类别上拥有“倩女幽魂online”商标。

法院审理认定:

  • “倩女幽魂3D”作为游戏名称,具有指示游戏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作为游戏名称的属于商标性使用;

  • 《倩女幽魂》电影的著作权人没有在游戏服务上商标性使用“倩女幽魂”,故即使有著作权授权合同,也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

  • 网易公司的使用令“倩女幽魂online”商标在游戏商品上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以及显著性,此种知名度有别于影视作品《倩女幽魂》产生的知名度。


除了“倩女幽魂”案中商标被其他主体享有的情形,原作者对原著小说或影视剧的作品名称本身也享有在先权益,比如:


案例10:“三生三世”案(2019)粤73行初4925号 


案情简介: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一本知名小说,他人在“计算机软件”类别上注册“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商标,被认定侵犯作品名称在先权益。


法院审理认定:

  • 利用小说作品名称进行商业衍生商品或服务开发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第三人亦曾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作品的改编权、表演权、摄制权、游戏改编权授权给原告关联公司;

  • “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目前商业环境下小说衍生品的覆盖范围关联密切。


举轻以明重,如果将他人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作品名称在先权益,那么将他人作品名称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自然也具有较高的侵权风险。游戏厂商在取得原作品著作权授权的同时,也应当取得作品名称商标性使用的许可,以规避侵犯作品名称在先权益的风险。


同时,在确定游戏名称时,还需要进行商标检索,避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隐藏关卡:专利权


05/ 游戏不是工业技术,与专利权无关,不会有专利侵权的风险。

A:不是,专利权是游戏改编的隐藏风险。


除了2016年,国产手游《自由之战》曾经指控腾讯《王者荣耀》游戏专利侵权外,我国目前还尚未出现除外观设计专利以外的游戏专利侵权案件。而《自由之战》与《王者荣耀》的这场游戏专利之战,最终也以《自由之战》的道歉收场。
不过,这场战争还是让大众及众多游戏厂家发现,游戏其实与专利之间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海外,知名游戏《Angry Bird》、《模拟人生3》和《candy crush saga》都遭遇过专利诉讼。
事实上,游戏领域能够申请专利的内容非常多,即使抛开游戏硬件设施不谈,仅游戏软件部分,也至少有游戏控制方法、游戏界面和游戏引擎三个主要领域可以广泛申请专利。近年来,海内外游戏厂商也都进行了全方位的专利布局,相信随着游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内的游戏专利侵权的案件也会逐渐涌现。
因此,在游戏改编过程中,专利权侵权也是值得且应当纳入考量的法律风险点之一,游戏改编时,对于特殊的游戏操作方法,新颖的游戏操作界面,都应当保持警觉,及时检索分析近似专利,规避专利侵权风险。 闯过专利权这一隐藏关卡后,“游戏改编不侵权”游戏就已经通关啦!
回看一路上走过的关卡,不难发现,游戏改编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全面覆盖知识产权全领域。除了一般会着重注意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外,商标权及专利权也不容忽视。
在游戏产业日渐壮大的今天,每一个游戏都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相应地也埋伏着许多法律风险。因此每一个改编游戏都值得我们慎重对待,避免因为法律问题上的疏忽影响商业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