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8 11:40:23
金融资管月报(第1期)
​银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2020-04-28 11:40:23

要点提示:该办法是对资管新规的落实,统一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管产品的规定,丰富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渠道,拓宽了销售渠道、简化了发行机制,将自然人首次纳入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范围中,有评论指出相当于发放了一张新的牌照。

发文字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8日;施行日期:2020年05月01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关键词:保险、资产管理、银保监会

为了规范保险资管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资管新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

主要内容:该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一是明确产品形式及发行机制,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二是在合格投资者界定、各类产品投资门槛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同时明确了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属于该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三是在破刚兑、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穿透监管、限制期限错配、净值化管理、过渡期安排等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四是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并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监管规定,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五是明确销售渠道,保险资管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六是保险资管机构应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