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30 17:05:02
金融资管月报(第1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
2021-04-30 17:05:02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21]9号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1日

实施日期:2021年04月22日

效力层级: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关键词: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

主要内容: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十四五”规划中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国家金融战略实施,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性开放水平和规则竞争力,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的职能作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共计12条,增加了上海金融法院的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在集中管辖方面,规定在我国境外发生的证券发行、交易、期货交易行为及境外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而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等相关金融纠纷,经境内投资者选择,可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对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增加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范围,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执行案件管辖范围,进一步完善了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

要点提示:《决定》修改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相关内容,一是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为上海金融法院的今后发展预留空间。二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有关纠纷进行集中管辖。三是明确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依法设立的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有关涉诉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不仅有利于维护金融交易规则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也是司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