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1 18:19:46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
2021-05-11 18:19:46

2021年4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和跨境投资创新,促进和引导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有序发展,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修订形成《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

【短评】

为了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类型对外投资,适应市场主体跨境资产的配置需求,深圳市2014年启动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工作,于2014年12月正式颁布了《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截至2020年底,获得试点资格的QDIE管理企业共48家,其中包括多家持牌资管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类型企业,获批投资总额度15.51亿美元。2020年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深圳市QDIE额度再度扩容,由50亿美元增加至100亿美元。

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吸引更多投资者前来深圳局及投资,本次修订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前海管理局等单位在深入市场调研和学习其他地区先进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本次修订主要围绕3个方面进行:一是健全试点工作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试点管理;三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本次修订对原QDIE暂行办法原有架构进行了适当调整并对内容进行精简,分为5章18条,包括总则、试点条件、试点运作、试点管理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1]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部分

1.第二条调整、完善QDIE试点相关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合格境内投资者及试点主体的定义概念。

2.第三条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协商推进QDIE试点工作。其中特别考虑与行业监管接轨,新增深圳证监局等单位作为联合会商单位。

(二)关于第二章“试点条件”部分

1.第四条明确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类型,内、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均可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完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境外投资主体可采用的组织形式。

2.第五条统一关于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境外投资主体的命名规范要求。

3.第六条明确境外投资主体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完成相应登记或备案程序。鉴于境外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涉及资金汇出、汇入、结售汇相关事项,故须同时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兑等事宜。

(三)关于第三章“试点运作”部分

1.第八条明确境外投资主体投资范围,包括境外私募基金、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等;新增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境外投资主体所投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不得协助境内个人境外购房、转移资产等。

2.第九条新增关于境外投资额度核定及使用相关规定。境外投资额度经综合考虑境外投资项目投向、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效率、合规运营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核定;境外投资额度须在获批后12个月内使用,逾期未使用部分的额度失效,试点主体不得转让、转卖境外投资额度。

3.要求资金托管人为境外投资主体开立专用托管账户,专项保管境外投资资金,在资金汇出时专用托管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核准额度,专用托管账户跨境汇出、汇入币种结构应总体一致;明确资金托管人对境外投资主体的资金用途实行“境外延伸”,确保实际投资项目与报备项目一致;资金托管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一家境外具有托管资质的机构为境外投资主体办理境外资金托管相关事项。

4.第十二条调整原关于行政管理人相关表述,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或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负责境外投资主体的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工作,聘请该类第三方服务机构非必要条件。

(四)关于第四章“试点管理”部分

1.因境外投资主体存在多种发起设立形式与载体,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不同形式的境外投资主体应按照相应监管要求办理相应登记或备案手续。

2.为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掌握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及风险情况,进一步协调服务和推进试点主体规范有序发展,第十四条明确试点主体、资金托管人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运营数据及相关信息,完善信息沟通和报送渠道。

3.第十五条强调试点主体须持续合法合规运营,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对于试点主体违法违规等行为,有关单位根据相应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五)关于第五章“附则”部分

1.第十六条明确港澳台投资者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参照关于外国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在本市投资设立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

2.第十七条明确修订后办法的生效时间、有效期及原办法的废止时间。

3.第十八条明确办法解释单位。

[1]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http://jr.sz.gov.cn/sjrb/xxgk/zcfg/zcjd/zjjd/content/post_8739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