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1 18:20:34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1-05-11 18:20:34

2021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实施细则(征)》对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金融试点—“跨境理财通”的业务规则细节进行了明确,涉及参与主体资格、业务管理、资金闭环、额度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内容。

【短评】

“跨境理财通”的历史沿革:

  1. 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首次提出扩大香港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空间,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

  2. 2020年4月,《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3. 202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以及澳门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

  4. 2021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香港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澳门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明确监管合作事宜;

  5. 202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实施细则(征)》。

“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两种类型。

“跨境理财通”产品的投资者范围仅限于粤港澳三地的个人投资者,包括“南向通”中的“内地投资者”和“北向通”中的“港澳投资者”。

《实施细则(征)》第22条(“北向通”)和第40条(“南向通”)对于“跨境理财通”的投资标的进行了如下列举性的规定:

北向通投资标的: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此可见,对产品发行方提出了要求,限制了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排除了高风险的投资产品,禁止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南向通投资标的:“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详情请参考港澳金融管理部门颁布的细则。体现了“业务环节发生地”管理原则,投资产品范围遵循产品发行和管理行为发生地相关规定。

“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三地的监管部门,如何实施有效协同监管亦是难点。目前,《实施细则(征)》确定了“业务环节发生地管理”原则,以分别遵循内地和港澳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业务环节发生地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