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1 18:35:12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香港联交所放宽海外发行人上市门槛的咨询文件
2021-05-11 18:35:12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1年3月31日刊发了放宽海外发行人上市门槛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咨询为期两个月,公众可于2021年5月31日或之前提交意见。咨询文件主要包括拟大幅放宽第二上市限制,除允许同股同权的传统行业中概股来香港第二上市外,还为大量采用不符香港目前允许的不同投票权(WVR)及/或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公司开绿灯,甚至日后其在海外退市后,仍可继续保留其不合规格的WVR及/或VIE结构。本文主要探讨该咨询文件。

【评析】

联交所本次刊发的咨询文件意在优化和简化海外发行人来港上市制度,有关建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双重主要上市

现行制度下,对于采用不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八A章规定的WVR架构及/或不符合联交所交易决策LD43-3规定VIE结构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其不能保留相关架构而同时直接申请双重主要上市。 

咨询文件拟放宽对于双重主要上市的要求,对于拟在联交所作双重主要上市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其将可保留既有的WVR及/或VIE架构,而无须为了完全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及指引而改变该等架构。不过,若按此途径,这些公司需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2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监管合规纪录,并符合适用于采用不同投票权的申请人的较高最低市值要求(即上市时的市值至少须达400亿港元;或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00亿港元而最近一个经审核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10亿港元)。公司亦须遵守香港相关主要上市的上市规定(如上市规则中有关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的规定)。

第二上市

在现行制度下,即使是未采用WVR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如果其寻求来港第二上市,其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上述两个条件中,尤其是大中华发行人必须证明他们属“创新产业公司”这一条件,导致了许多于大中华区从事传统行业的优质发行人不能来港作第二上市。因此,咨询文件对于这一条件进行了修订。

根据咨询文件,对于未采用WVR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寻求第二上市时,其不再需要证明其为“创新产业公司”。此外,咨询文件对于上市时市值的规定也有所降低,发行人可选择满足以下两个准则之一:

从合资格交易所除牌

咨询文件对于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包括双重主要上市和第二上市)从合资格交易所除牌的情况也有所规定,联交所将允许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保留其不合规的WVR及/或VIE架构,并将就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的大部分交易转移到联交所市场以及其从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时所适用的要求提供指引。联交所也会按个别情况行使酌情权,给予宽限期豁免、将发行人证券短暂停牌或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及维持有秩序的市场。

结语

联交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联交所将继续推进其战略规划,致力发展香港的资本市场,吸引区内以至全球大型企业来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为其增长融资。我们相信,这次提出简化相关规定及优化上市制度的建议,将吸引更多希望从香港的高流动性金融市场受益的国际与中国内地公司,同时确保维持香港市场的质素和高水平的股东保障制度。

注:

有关咨询文件详情请参阅: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March-2021-Listing-Regime/Consultation-Paper/cp202103_c.pdf

联交所就优化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改革咨询市场意见的监管通讯:

https://sc.hkex.com.hk/Tuni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1/210331news?sc_lang=zh-cn

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香港律师简介

朱静文 管理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业务领域:投融资并购,上市,基金设立,合规

电话:(852)2629 1768

邮箱:rossana.chu@eylaw.com.hk

陈燕婷 高级律师(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业务领域:投融资并购,上市,基金设立,合规

电话:(852)2629 1719

邮箱:cathy.yt.chan@eylaw.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