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1 18:40:27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第24/2020号法律“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 对澳门金融业及金融机构的影响
2021-05-11 18:40:27

2021年3月31日,第24/2020号法律“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生效[1],是次修改为澳门立法会第8次对第17/88/M号法律《印花税规章》及其核准之《印花税缴税总表》作出的修法。

是次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在开征新税种(例如新增让与不动产内场地使用权的印花税)的同时,亦废止了不少不合时宜的税项(例如设立公司、一般私文书合同的印花税等),且加强了澳门财政局的监察及执法力度。

【澳门律师 | 评析】

因应澳门社会的发展,是次修法亦有考虑到涉及金融业的发展及金融机构的情况,笔者在此总结当中设有下列新的规定和因此带来相应的影响:

废除特定机构在澳门发行债券时征收的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缴税总表》第14条规定,债务之自认或设定,包括如消费借贷合同,须缴纳根据贷款金额计算千分之二作为印花税,例如借款金额为澳门币壹佰万元正(MOP1,000,000.00),便须按照该条规定缴交澳门币贰仟元正(MOP 2,000.00)的印花税。

在第24/2020号法律修改前,仅澳门获许可经营的信用机构(例如银行)在进行信用活动时可豁免该项税款,即一般市民在向澳门的银行借贷时,无须缴交上述所指的印花税。同样的情况出现在澳门发行债券时的情况,基于发行债券属设定债务之活动,故除信用机构发行债券外,其他机构在澳门发行债券时,亦应缴交有关税项。

自澳门有意推动发展金融业起,澳门特区政府已分别透过第22/2019号法律《2020年财政年度预算案》第15条、第19/2018号法律《2019年财政年度预算案》第15条、第27/2020号法律《2021年财政年度预算案》第16条,以年度预算案的形式豁免在澳门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中央企业债券的发行、买卖或有偿让与行为的印花税。须注意的是,上述的形式并非真正废除在澳门征收有关税项的可能性,而是以每年政府的财政预算作为基础,豁免在该一年度征收的特定税项。

在是次第24/2020号法律所的《印花税缴税总表》第13条及第14条中,直接明确豁免征收下列机关在澳门发行及转让债券的税项:

“国家债券”:以中央人民政府为发行及偿还主体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发行及偿还主体的债券;

 “中央企业债券”: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且载于其公布的有效“央企名录”内的国有企业为发行及偿还主体的债券。

换言之,在澳门发行债券时,除信用机构外,是次修改进一步扩大获豁免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特定机构在澳门发行及转让债券时豁免征收印花税,但仍保留其他机构在澳门发行债券时征收印花税。

废除以私文书形式转让资产(包括转让债权、债券)时征收的印花税

第24/2020号法律针对《印花税缴税总表》第13条作出了如下的修改:


《印花税缴税总表》第13条

税率

新法生效前

买卖或有偿性让与动产或不动产之有关司法卷宗或证明书,私人约据或契约或公证文书

千分之五

新法生效后

以司法笔录或书录、公证书或公证文书作成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买卖或有偿让与

千分之五

在第24/2020号法律生效前,《印花税缴税总表》第13条规定以任何形式进行买卖或有偿性让与动产或不动产之时,须缴纳千分之五的印花税,该税项包转让公司股权、股份、一般债权、债券时,应按照转让金额或票面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而缴交税项。

而第24/2020号法律则针对《印花税缴税总表》第13条的条文作了修改,是次修改特别删除了原条文中规定的“私人约据”或“私人契约”等字眼,此等轻微的修改使当以私文书的形式转让资产动产时,便无须再缴交印花税项了。 申言之,当在澳门以私文书的形式转让债券时,已无须再缴交印花税项,此举有利于促进澳门债券市场进行二次交易的发展。

加强澳门财政局的监察及执法力度—在监察税务履行情况时豁免银行保密义务

第24/2020号法律在《印花税规章》中设定了不少加强澳门财政局的监察及执法力度的规定和措施,其中,便在原《印花税规章》中修改了第70条及新增了第71-A条的规定,强化了澳门财政局的执法权力,该条明确规定,具监察职务的财政局工作人员在执行监察职务时,可进入任何商业或工业场所,包括信用机构,以便进行与印花税有关的监察工作,且财政局为监察本规章及缴税总表的遵守情况而要求提供与缴纳印花税有关的资料时,信用机构的保密义务即被排除。

澳门律师简介

林海彤 高级合伙人(澳门STA-Lawyers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融资、债券、银行、保险、合规

电话:(853)2878 6298 邮箱:FatimaL@sta-lawyers.com 

[1] 印务局 - 第24/2020号法律 (io.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