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9 15:16:22
投融资简报
北京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
2021-05-19 15:16:22

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该办法是在原《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等文件基础上修订的,办法共有21条,有以下要点:

一是监管模式。根据办法的规定,北京将采取试点联审的工作机制对试点基金、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企业”)进行监管,监管成员包括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其中市金融监管局作为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试点申请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受理,组织试点联审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审核申请材料。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监管本办法所涉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人民币跨境交易等事宜。

二是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形式和人员条件。办法将试点企业分为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企业可以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组织形式,其中,试点基金也可采用契约制等组织形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满足相应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为金融企业或者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有三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等条件。

三是对试点基金的合格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办法要求试点基金的合格有限合伙人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相关投资经历。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是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较为广泛。办法允许基金将资金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 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以及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活动。相较于苏州、厦门等地将投资范围限定在股权投资,北京对基金的投资范围管制相对放松,且首度将夹层和不良资产投资明确纳入投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