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2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下简称《现场督导指引》)。该办法共27条,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根据深交所的发布稿,此次发布的《现场督导指引》结合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实践,推进现场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做到公开透明;二是抓住“关键少数”,盯紧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三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体现重要性、精准性和专业性。其发布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现场督导对象及其确定方式。现场督导以保荐人为主,可根据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一并实施现场督导。督导对象由问题导向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确定产生。
明确被否项目与撤回项目重新申报的现场督导要求。被否项目12个月内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因督导撤回项目重新申报,如该项目在督导组进场前申请撤回,在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
明确参照执行范围。除创业板首发保荐业务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公司转板保荐业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也被纳入现场督导范围。
明确继续审核情形及对撤回项目的监管要求。对经过现场督导且未发现异常情况的项目,继续推进审核程序;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的,仍可按规定对其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