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0 11:07:42
私募基金月刊-04
《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5-20 11:07:42

2021年4月14日,发改委发布《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创投划型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创投划型办法》有助于改善目前创业投资主体标准不一的现状,有助于实现统一监管和政策扶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发改委在《创投划型办法》的起草说明中指出,由于创业投资标准不明确,性质、定位不统一,使得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各私募基金以及其他各类投资业务界限模糊,最终导致扶持、监管政策有效性不足,影响了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为厘清创业投资企业的标准和界限,首先,《创投划型办法》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3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再次申明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主体的定义。此外,《创投划型办法》按照被投企业的产品产量、商业模式验证与推广程度、营业收入等,将投资阶段划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及成熟期;按照资金来源方式与主体的不同,将创业投资主体分为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并首次认可创业投资母基金和天使投资人的创业投资主体地位。

其次,《创投划型办法》对各类创业投资主体提出进一步的划型条件。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创投划型办法》中关于其资本规模、专业团队管理、合格投资者、存续期方面的要求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39号)和现行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监管规定整体保持一致;在名称和经营范围、投资对象、杠杆限制方面进一步提出了新的划型要求:

  1. 在名称和经营范围方面,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名称应当使用“创业投资”字样,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体现创业投资特点。

  2. 在投资对象方面,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以及投资期限在5年以上的规模不低于实缴总资本规模的70%。

  3. 在杠杆限制方面,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基金总资本规模的10%,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不得超过30%。

此外,针对创业投资母基金,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创投划型办法》要求其应:(1)至少投资3家以上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2)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实缴总资本的70%;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资本规模的30%,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的,可适当放宽至50%。

尽管《创投划型办法》未正式发布实施,但从征求意见稿总体内容上看,《创投划型办法》旨在结合既往相关规定、政策,厘清、统一“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实体”之定义,梳理“创业投资实体”之条件分类。根据《创投划型办法》规定,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关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标准,有关部门也将另行制定创业投资具体支持政策,以鼓励、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强化社会创新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