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0 11:08:42
私募基金月刊-04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业务规则
2021-05-20 11:08:42

此前,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2021年4月20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正式发布了与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相关的11项业务规则,为S基金份额转让提供了规范指引。

  1.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登记业务规则(试行)》

    根据本项规则,注册地在北京或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在北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其管理人、份额持有人可向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递交申请,委托其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转让平台”)办理基金份额、已投在京项目股权的登记托管业务,包括基金份额初始登记、因交易行为或非交易行为而发生的变更登记、出质和注销质押的标注以及退出登记等。

  2.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业务规则(试行)》

    根据本项规则,已在转让平台登记托管的、注册地在北京或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在北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转让平台申请转让基金份额。上述申请经审核通过的,转让平台将向合格投资者发布转让公告(第一层级信息披露,公告期通常应为5-30日,协议转让且受让方已经明确或已初步达成合意的可以豁免公告流程);具有受让意向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在转让公告期内通过转让平台进行非约束性的初步报价;确定意向受让方后,转让平台将基于转让方意愿向意向受让方进行第二层级信息披露。转让公告期届满后,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单项竞价转让或协议转让。确定受让方后,转让、受让双方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合同,转让资金原则上应当通过转让平台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3.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试行)》

    根据本项规则,仅有符合转让平台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合格投资者方可参与转让平台基金份额转让业务,自然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上述业务。转让平台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特别标准:一般标准项下的投资者,除应符合证监会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外,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在初始登记前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可以且仅可以参与特定基金份额的转让业务。特别标准则由转让方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转让前根据基金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并交转让平台确认。

  4.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根据本项规则,转让平台采用分层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披露对象和信息披露内容分为第一层级信息披露和第二层级信息披露。第一层级信息披露仅对关注份额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定向披露,包括转让标的情况、受让方资格条件、关于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洁净、可转让的承诺、公告期等;第二层级信息披露仅对有明确受让意愿且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定向披露,包括基金合同、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份额估值报告、主体证明文件等。

  5.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本办法,转让平台提供第三方存托管账户为份额转让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转让平台将在结算资金存管账户下为每个客户设立明细账户,专户专用,封闭运作。

  6.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本办法,转让平台将发布中介服务机构库,并对入库中介机构开展自律管理,相关中介机构可向转让平台提交申请入库。份额转让方可通过转让平台选择中介机构提供基金份额估值报告、协助尽职调查、交易撮合等各类服务。

  7.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业务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业务风险隔离制度(试行)》

    根据上述制度,为防范业务风险,转让平台引入国家标准,并制定了转让系统信息、网络安全制度。此外,转让平台还将遵循合规性、全面性、制衡性等原则,从措施制定、业务开展、资金收付、体系设计等各方面切实防范法律、道德、转让、资金和制度性风险;从制度设计、人员和经营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建立防火墙制度,实现风险隔离。

  8.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本办法,转让平台梳理、归纳了管理类、经营、财务类、环境、社会类、系统类、信息类等重大突发事件,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架构,并针对性制定了突发事件处置流程。

  9.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本办法,就转让平台相关管理工作,客户、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提出建议或投诉。

上述业务规则填补了目前国内S基金交易规则体系的空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清算前退出的有效途径,增加了私募基金的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