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5 15:52:24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零负团费”旅游合作协议效力认定 ——明珠公司诉理想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1-05-25 15:52:24

案件详情点击: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5981 

2018年7月,香港明珠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与理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签订《明星演唱会+港澳游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明珠公司为理想公司的客户免费提供在香港红馆举行的香港明星演唱会+高端港澳5天4夜高端品质游,所有费用由明珠公司负责,理想公司负责邀约参加人员,在具体行程安排中明确指定了具体购物场所和时间,明珠公司根据参加人员在香港购物金额向理想公司支付额外奖励。后因理想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确定参加人员名单,最终导致未能成行。明珠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理想公司偿还其因预定场馆、邀请明星等垫付的费用人民币96.2万元及利息。

【评析】

国务院曾经先后于1996年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已经废止)、于2009年制定了《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也颁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12年08月3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下称“《旅游法》”)正式施行。《旅游法》以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体现了我国对于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零负团费”经营模式自诞生以来,虽历经几次严厉的整顿,却依然屡禁不止,《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对于整治“零负团费”起到制约作用,非常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于上述案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合作协议违反了我国旅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且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明珠公司已向相关明星和场馆方支付款项,故判决驳回明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实际是旅游行业中所禁止的“零负团费”情形,违反了我国旅游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对旅游产品的选择权,破坏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知协议约定的事项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仍然签订协议并实施相关行为,双方对于涉案协议无效均有过错。据此,根据明珠公司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娱乐行业惯常做法,认定明珠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改判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损失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零负团费”旅游合作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