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5 15:56:00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内地与香港就仲裁执行事项作出补充安排,可同时向两地申请执行
2021-05-25 15:56:00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作出如下补充安排:

一、《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

二、将《安排》序言及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现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一、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三、将《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四、在《安排》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申请并按照执行地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五、本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日期。

【评析】

自从2000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生效以来,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便得到了香港法院极大的支持。

随着2019年10月1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生效,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仲裁互助保全措施亦有了稳固的法律基础,两地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向内地或香港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的案例日渐增多。例如俏江南案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Group Holdings Ltd v Zhang Lan & Anor [2020] HKCFI 622)中,法庭就被申请人张兰女士在香港的资产颁下了支援仲裁程序的资产禁制令 (mareva injunction in aid of arbitration)。[1]

内地与香港之间长期存在不能同时在两地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限制,因此经常会出现由于内地或者香港执行程序耗时较长,仲裁胜诉方在申请第二次执行程序时可能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或者债务人已经进行了资产转移。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及香港《2021年仲裁 (修订) 条例》(以下简称 “《修订条例》” 及 “《补充安排》”) 全面生效后,上述情况将得到改善,仲裁胜诉方将被允许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对仲裁胜诉方的利益提供了保障,亦在一定程度上对债务人转移资产的恶意行为作出了限制,加强了两地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和执行力度。

《补充安排》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依据请求方法律确定,实现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定执行前的保全措施,与2019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一起,实现了涉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盖,这在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尚属首次;明确当事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切实畅通了执行路径。

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1] 5月19日开始,仲裁胜诉方可同时在内地与香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 第一时间做好申请文件!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