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31 14:42:31
金融资管月报(第15期)
跨境理财通试点细则征求意见发布
2021-05-31 14:42:31

5月6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重点在于对内地投资者开展“南向通”的条件门槛、“北向通”可投产品范围及额度、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多方面操作细节予以明确。《细则》的发布意味着跨境理财通的正式开通指日可待。在关于《细则》的起草说明中,监管部门表示,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益尝试。试点业务的开展,一是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二是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跨境理财通

“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2020年6月,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近日表示,金管局希望在下半年初启动跨境理财通,理财通的突破性在于提供一条正式和便捷的渠道,首次允许零售投资者直接跨境开设和操作投资户口,有更大的自主度去选择理财产品。沿用过去股票通和债券通的经验,“风险可控、循序渐进”是互联互通机制得以不断突破和深化的基本原则。在理财通的初始阶段,三地监管机构会采取务实和审慎的态度去设计各个环节。这点体现在理财通的实施框架,包括产品范围主要涵盖风险较低、相对简单的投资产品;投资者在两地银行分别开设汇款和投资户口、实施一对一绑定;人民币跨境资金实施闭环汇划和额度管理。

实际上,从《细则》所明确的资金划转、账户开立、额度管理等有关要求看,跨境理财通的具体运行机制与“债券通”、“沪港通”等已有的金融跨境互联互通机制类似,主要有以下特点:

1、“北向通”和“南向通”业务资金通过账户一一绑定实现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使用范围仅限于购买合资格的投资产品。

2、资金汇划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这一条就意味着不会对境内外汇市场形成直接影响。

3、对“北向通”和“南向通”跨境资金流动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此次《细则》明确,“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同时,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合格投资者

作为内地金融监管部门起草的跨境理财通试点细则,该《细则》中重点对内地投资者开展“南向通”所需满足的条件、“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内地银行参与试点所需满足的条件等应由内地监管部门负责的政策要求予以明确。

具体来说,在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条件方面,《细则》明确了三条要求: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三是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细则》还强调,内地合作银行应切实落实对内地投资者业务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核责任,确保内地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行为。从“北向通”的角度看,该试点为内地居民投资境外金融产品拓宽了渠道。曾有香港金融从业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大量国际大型基金公司在港设有运营机构,并可销售多种投资策略以及地区的基金,尤其是公募基金的产品种类非常丰富,内地居民将来可以购买更多海外机构推出的基金。

《细则》明确了港澳居民“北向通”可以认购的投资产品范围:

一是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

二是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则需由港澳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此外,《细则》还对“北向通”投资者适当性、销售和宣传规范等予以明确。例如,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内地代销银行应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做好销售管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做好投资者风险和投资产品风险匹配,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等。面向港澳投资者与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标准应保持一致。

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市场进一步开放

粤港澳大湾区在近几十年一直承担了我国金融市场一些创新探索的职能,金融投资环境的构建始终走在全国前列。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跨境理财通”的推出,主要是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居民跨境理财投资,一方面,港澳地区个人可以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内地居民也可以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根据《细则》,“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括: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而“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植信投资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张秉文认为,上述安排使得“跨境理财通”在目前沪深港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内地与港澳投资者投资异地金融市场的门槛。

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细则》提出,“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在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总额度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将视情况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进行调整。同时,“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在业内专家看来,“跨境理财通”试点在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方面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东方金诚国际团队负责人常征表示,“跨境理财通”的推出,拓展了境内外资本市场流动的渠道,意味着我国资本项目兑换的进一步开放。

信息来源

《跨境理财通试点细则来了!个人投资额度100万,可投产品也明确,哪些人可"尝鲜"?》,文章来源:券商中国,https://news.stcn.com/sd/202105/t20210507_3200518.html;2021-05-07 

《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在即 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文章来源:经济日报,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21-05-08/doc-ikmyaawc4158044.shtml 

《“跨境理财通”试点细则发布:未来已来,看这家港资银行如何在大湾区赛道跑出亮点》,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