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8 18:22:15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
2021-06-08 18:22:15

2021年5月26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对“十四五”时期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工作作出系统规划部署。规划总体目标为:到2025年,基本建立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要求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

其中第二十二条指出“在生物医药、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低碳制造业等产业领域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实施企业知识产权量质提升工程,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质量明显提升。持续推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改革。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风险补偿及担保机制。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创新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商业模式。探索知识产权保险,开展专利保险补贴试点。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交易、存证方面应用。推进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建设,在知识产权转让、运用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注册一批我省独有自然资源、人文文化、体育赛事、重大展会等特色商标。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挖掘一批地理标志产品。盘活地理标志存量资源,打造一批最能体现地理标志品牌价值的产品,推动特色产品向产业集群化发展,探索实践“地理标志+品牌+品质+标准+产业+文化”的发展路径。持续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进一步擦亮地理标志品牌,发挥地理标志品牌效应,提升地理标志产品附加值”

【短评】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前者也称版权,主要包括文学产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权;后者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例如专利、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知识产权的融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等。

我国鼓励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及法律历史沿革:

1. 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2. 2006年,上海、北京、武汉、广州等地被定为首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地区,该年10月31日全国首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在北京诞生;

3.《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则明确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为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4.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ABS);

5. 2015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发行企业知识产权集合债券,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模式等;

6. 2019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确定台州市、济南市等10个重点城市作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中央财政对每个城市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知识产权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途径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采取以下五种模式:

1)“银行/保险公司+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市场主导);

2)“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政府基金,主管政府部门充当“担保主体+评估主体+贴息支持”等多重角色);

3)“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的混合模式(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降低银行风险);

4)“债股结合”模式,即以“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

5)“银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财政补贴+保险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模式。

途径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以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未来许可使用费)为支撑,通过发行市场流通证券进行融资的融资方式。由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将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的权利金)转移到SPV,再由后者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重新包装、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后,在公开市场发行可流通的证券,以此为发起机构融入资金。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主要有四种,分别为融资租赁模式、许可使用费模式、贷款质押模式和供应链模式。

融资租赁模式是指承租人(企业)将自有知识产权转让给原始权益人(一般为融资租赁公司)以融入资金(知识产权采购价款),同时通过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在租赁期内按期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租赁租金,最终于租赁结束时重新获得知识产权所有权。原始权益人以其持有的对特定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许可费模式(专利许可授权模式)是指专利权人(融资方)与专利被许可人(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专利独占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一次性支付专利独占许可使用费后,获得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约定权益及再许可权利。根据被许可人再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将特定专利授予专利权人作为被许可方实施专利,并由专利权人分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为保证融资租赁公司向专利权人定期收取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质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贷款与质押模式是以知识产权提供质押担保,以知识产权产生的收入作为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形式贷款债权的还款来源,并以该贷款作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供应链模式(应收账款债权)是指供应商将其为核心债务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以签订保理合同的方式转让给保理公司,核心债务人为该债权出具确认文件或进行债务加入,并通过适当增信,保理商以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强化知识产权融资功能对推动创新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其不仅能有效扩大企业融资途径,还有助于增强企业对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的重视程度,推动创新资源的良性循环,更好助力产业技术升级与发展进步。[1]

[1] 知识产权融资模式与风险分析_融资途径 (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