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1 11:14:18
私募基金月刊-05
《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1-06-21 11:14:18

2021年5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拟大力发展资产管理行业,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资产管理中心,进一步集聚和培育证券、基金、信托及期货等机构。在支持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方面,《若干意见》提出以下几点:

集聚和培育资产管理机构。积极集聚各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探索设立支持中小资产管理机构发展的种子基金,鼓励成立股权转让受让基金;加强资产管理机构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等资产管理机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拓展境内外业务布局。

提升资产管理产品创新力度。丰富固定收益产品种类,加大权益类产品发行力度;制定专项政策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打造全国基础设施REITs产品发行交易首选地;丰富商品类基金产品,提升重要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加强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基金中基金(“FOF”)等产品研发。

加大绿色领域投资力度。发展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债券指数以及相关投资产品,开展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等业务;鼓励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环境、社会、治理(“ESG”)信息披露,加强ESG产品研发;培育碳资产管理机构和专业投资者,推动其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碳核算,开发碳基金、碳信托、碳指数、碳远期等碳金融产品,研究气候投融资产品,将上海打造成为联接国内国际的绿色金融枢纽,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扩大行业对外开放,提升资产管理国际化水平。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构开展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夹层基金、特殊资产、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资质;鼓励本市资产管理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和参股资产管理机构;推动参与QFLP试点的外资机构管理境内人民币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内资机构参与QFLP试点;探索推动外资资产管理机构用一个主体开展QDLP、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业务;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离岸证券投资、离岸基金管理等业务创新,探索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