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雄安新区:《河北雄安新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暂行办法》
2021年5月6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河北雄安新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暂行办法》(雄安办字[2021]26号)(“《雄安新区QFLP暂行办法》”),在雄安新区范围内,鼓励优先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开展QFLP试点工作。
整体而言,如前期出台的海南、深圳等地QFLP新政,雄安新区的QFLP制度亦适当降低了设立准入门槛,取消了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及期限等方面的限制性条款;实行内外资无差别待遇,且明确允许“外资管外资”、“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的业务模式;扩大了基金投资范围,特别明确了可以对股权投资基金、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等进行投资。《雄安新区QFLP暂行办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事项 | 具体要求 | |
定义 | 1)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在雄安新区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2)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指在雄安新区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外币或人民币资金,以对境内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等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统称“试点企业”。 | |
试点企业设立条件 | 注册地 | 试点企业注册地应在雄安新区范围内。 |
形式 | 公司制、合伙制等。 | |
名称及经营范围 |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 | |
出资 要求 | 1) 试点企业在认缴出资额度、比例、期限等方面不设限制; 2) 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 3) 中国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 | |
登记 要求 | 原则上满足基金业协会后续相关登记备案条件。 | |
人员 资质 | 试点企业的境内外出资方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无违法记录; 2) 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司法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的处罚; 3) 无严重违规失信行为,且信用记录良好。 | |
申请流程 | 1) 申请试点企业向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递交企业申请材料; 2) 新区改革发展局依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核验; 3) 部门核验后,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新区管委会”)负责试点企业资格认定,对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新区管委会出具试点资格文件; 4) 凭试点资格文件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 |
受理机构 | 新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河北省派出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开展试点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在正式接受申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业务范围 | 管理人业务范围 | 1) 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2)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3) 从事投资管理相关咨询服务。 |
基金投资方向 | 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的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为导向,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 对境内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等进行投资; 2) 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3)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相关业务。 | |
资金托管 | 试点企业应当委托雄安新区内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当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质的、分行级(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 |
利润汇出要求 | 试点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需向银行提交相关税务凭证,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国外。 | |
资金监管 | 1) 资金托管银行需履行托管职责,审查托管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监督试点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使用托管账户内资金,在项目清算时进行反欺诈、反洗钱相关核查,并督促企业缴纳相关税费; 2) 托管银行需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所有项目的收入或利润进行监督核查; 3) 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应对试点企业资金来源和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穿透式核查,确保投资人为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符合有关规定。 | |
信息报送义务 | 试点企业应当每年度向新区改革发展局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 1)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2) 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3) 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 |
外汇管理 | 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 |
2. 珠海市:《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
2021年5月25日,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发布了《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珠金[2021]52号)(“《珠海QFLP试点办法》”)。《珠海QFLP试点办法》替代了珠海市于2019年1月发布的《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对申请企业资本金、境外金融牌照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允许“外资管外资”、“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的业务模式,并拓宽了QFLP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可以投资股权类私募基金等)。
《珠海QFLP试点办法》主要规定如下:
事项 | 具体要求 | |
受理机构 | 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等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 | |
申请流程 | 申请设立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基金从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需递交合伙人人选名单); 5) 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外国(地区)合伙人在境外住所证明等; 6) 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牌照情况(如有); 7) 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8) 个人投资者需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 9) 托管金融机构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文件; 10) 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11) 其他需要的材料。 | |
出资要求 | 1) 试点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条件需符合中基协关于私募管理人及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 2) 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 3) 中国投资者须以人民币出资。 | |
外汇管理 | 持试点认定通知书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商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试点企业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 | |
QFLP基金管理人 | 定义 | 在珠海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
名称 | 须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或“创业投资”字样。 | |
业务范围 | 1) 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3) 股权投资咨询; 4) 经监管部门或登记备案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同时明确了,QFLP基金管理人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 | |
人员资质 | 应具备至少2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 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 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 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4) 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 |
其他要求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 |
QFLP基金 | 定义 | 在珠海市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
形式 | 公司制、合伙制等 | |
名称 | 须在名称中注明“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体现私募基金性质的字样。 | |
投资方向 | 遵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关规定,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为导向,投向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实体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或直接投资于实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具体可进行以下投资: 1) 未上市企业股权; 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 3) 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但该等参投基金应直接投资于实业项目); 4) 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 5) 经监管部门或登记备案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 |
资金托管 | 试点企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基协相关要求办理托管。 | |
合格投资者 | 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