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销售各环节加以了严格规范,《暂行办法》将于6月27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暂行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事项 | 具体要求 |
定义 | 理财公司: 1)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 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理财产品: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 |
理财产品销售系指向投资者开展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 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2) 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3) 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 4) 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 |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指开展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 1) 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 2) 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 |
尽调义务 | 1) 理财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 2) 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应当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并承担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理财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
风控与内控制度 | 1) 应当具备并有效执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制度,制定与本机构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产品准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披露、合作机构管理、人员及行为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保密管理等制度; 2) 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伪冒网站、伪冒产品等监测,有效防范各类欺诈风险。 |
负面行为清单 | 规定了18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业务中不能从事的行为,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以及私售“飞单”产品等。 |
风险评级 |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销售评级与理财公司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
销售人员资质要求 |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 从事金融工作1年以上; 4) 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5) 熟悉理财业务活动及理财产品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 6)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档案保管 |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得低于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