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8 07:18:06
投融资简报
医药行业 |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28 07:18:06

2021年5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了《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规范共10章7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 检查机构和人员: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查机构,依据国家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等开展相关的检查工作并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负责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以及检查计划和任务的具体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审评、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等其他机构为药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布置检查任务或者自行组织检查,以及根据《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作出处理。

  2. 检查程序:派出检查单位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方式等,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出示执法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产品、中间体、原辅包等按照《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要求抽样、送检。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出具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

  3. 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并对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进行了专章规定。

  4. 检查与稽查的衔接: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犯罪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及时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

  5. 跨区域检查的协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跨区域委托生产、委托销售、委托储存、委托运输、药物警戒等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可以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延伸检查。

  6. 检查结果的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或者综合评定结论,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