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9 16:23:55
金融资管月报(第16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29 16:23:55

发文机关: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21年6月11日

生效日期:2021年6月11日

关键词:现金管理类产品 理财公司 商业银行

主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要点提示:(1)明确“理财公司”主体:相比于征求意见稿中“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表述,《通知》终稿中均调整为“理财公司”,并对“理财公司”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们认为,以上定义和表述与时俱进,既纳入了去年以来新成立的合资理财公司,亦涵盖了未来银保监可能批准设立的新机构类型。(2)同一化投资集中度要求:《通知》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主要是参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货基相关要求,符合同一监管原则。此外,“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情形下,要求由“事先征得托管机构的同意”调整为“事先告知托管机构”,更加符合托管机构自身的职能及职责。(3)调整过渡期时间安排: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过渡期,《通知》将过渡期截止日设定为2022年底,主要是比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此外过渡期终止距此次文件落地有近18个月时间,亦有助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长久期资产自然到期,从而降低主动处置带来的二级市场负面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