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9 16:24:54
金融资管月报(第16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21-06-29 16:24:54

发文机关:中国证监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5号

发布日期:2021年6月15日

生效日期:2021年7月19日

关键词:交易类禁入、市场风险防控、禁入对象

主要内容:新《证券法》第221条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下简称市场禁入)进行了修订,相比原有证券法主要完善了三处:一是新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以下简称交易类禁入)的限制作为市场禁入内容;二是增加“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作为禁入内容;三是将不得担任职务的机构类型由“上市公司”扩展为全体“证券发行人”。据此,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并与新《证券法》和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相配套,有必要结合近年来行政执法实践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要点提示:(一)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根据新《证券法》对市场禁入的界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下称“《修订稿》”)将市场禁入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身份类禁入)以及交易类禁入两类,前一类属于沿用原《规定》的禁入措施,后一类属于新增措施。在此基础上,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责任人员的身份职责、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情节严重的程度,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二)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规则。交易类禁入作为新增的一类市场禁入,并无执法实践经验,为此,在充分借鉴目前各证券交易场所“限制交易”自律管理经验和境外市场类似措施基础上,《修订稿》作出了兼顾操作性和灵活性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确适用条件,规定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间接交易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活动,适用于违反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年,同时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做好配套的账户交易权限限制工作。二是做好政策衔接,《修订稿》对有关责任人员被责令依法买回证券、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或转让等情形作了例外规定,避免不同规定叠加碰头、相互掣肘。此外,为避免影响相关主体践信守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事先承诺行为纳入除外事项。三是防控市场风险,一方面,为避免因交易无法了结引发信用风险,将信用类交易业务纳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另一方面,允许投资者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大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等如果被采取交易类禁入措施,仍可依法卖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三)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进一步完善禁入对象范围,并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身份类禁入市场情形。

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语言表述含义、不履行市场禁入决定的后果以及新老规定实施的过渡期安排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