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9 16:37:39
金融资管月报(第16期)
私募基金合伙企业LP之间对赌约定有效
2021-06-29 16:37:39

一、 裁判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另行约定合伙的利润及收益分配,法律并未禁止对赌形式的利益分配模式。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及差额补足对赌协议在对赌主体、内容及履行方式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无私募管理人承诺收益等违反金融监管的情形,即应有效。对赌内容经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人的确认可有多种意思表示方式,合伙协议关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一致表决程序可以被其他形式的确认意思表示替代。

二、 案情介绍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长安财富公司”)为诸暨天空长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长安股权基金”)的A类财产委托人和有限合伙人。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长城影视集团”)系长安股权基金的B类财产委托人及有限合伙人。2016年10月25日,长安财富公司与长城影视集团等签订长安股权基金的合伙协议。同日,长安财富公司与长城影视集团签订《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由长城影视集团作为无条件受让义务人,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无条件受让长安财富公司持有的基金份额。长安财富公司与赵某勇、陈某美还分别各自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约定赵某勇、陈某美为长城影视集团在《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的受让情况包括:在基金运行期间,若自基金A类份额投资者的首期缴付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的30个月内,上市公司(指由长城影视集团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该公司由长安股权基金全资控股)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等的批准,或自基金A类份额投资者的首期缴付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的30个月内上市公司还未完成收购标的公司,或其他原因导致长安股权基金未完成所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

另,长安股权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需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合伙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因标的公司的收购程序未依约启动,故长安财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长城影视集团支付基金份额受让价款,并赔偿因其违约所导致的损失;2、赵某、陈某对长城影视集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三、 判决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长城影视集团支付长安财富公司基金份额受让价款106,156,917.50元并赔偿违约损失;赵某勇、陈美某就长城影视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实质为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之间因对赌协议触发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对内转让关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合伙人之间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对赌内容未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原则,也未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监管规定,未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之情形,故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另合伙协议明确该合同作为合伙协议的附件,是合伙协议的组成部分,而合伙协议已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生效,即已确认该《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全体合伙人对此已实质形成了一致意思表示,故对本案所涉的基金份额转让不需再另行进行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程序。

五、 植德解析

本案中,长安财富公司与长城影视集团因《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实际涉及由合伙人之间对赌引发的私募基金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转让问题。本案审理法院关于对赌行为、份额转让及刚兑条款的审判思路对私募基金对赌行为的规范具有示范意义,我们简要解析如下:

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在《九民纪要》出台后争议已经不大。目前法院均倾向认为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对赌协议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但是,对于与目标公司“对赌”,人民法院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在合伙企业的情境下,《合伙企业法》中虽然未对“抽逃出资”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其中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属于两个合伙人间的对赌,并非与合伙企业进行“对赌”,基金份额在合伙人间内部转让,并不会有损于合伙企业之财产或第三人利益,因此双方之间的对赌有效。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内部转让,《合伙企业法》中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即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此之外,并无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等条件。但是,如果各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进行了限制性约定,法院一般也认为约定有效,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需受到合伙协议特约之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邢福荣合伙协议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亦持此观点。在本案中,法院亦认为关于合伙份额转让需代表全部表决权的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之合意已经事先约定在合伙协议中,应受合伙协议的约束,合伙份额对内转让需满足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条件。但是合伙协议已明确将《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作为合伙协议的附件,是合伙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且合伙协议已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生效,应视为该《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全体合伙人对此已实质形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因此,两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转让行为是有效的。

关于刚兑条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亦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因此,无论是私募基金还是其他金融资管形态,刚兑条款依然属于不可逾越的监管红线。但在本案中,承担无条件受让义务的系长城影视集团,并非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之约定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禁止的保本保收益的情形,并未违反相关监管规定。

综上所述,该案中法院的审判思路与考虑问题的维度对私募基金的规范运作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同时关于有限合伙人之间处置有限合伙份额的约定如果能作为合伙协议的一部分,则可以避开合伙协议中存在其它不同约定的冲突。

六、 附裁判文书

1.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379号、裁判日期:2020年5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