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1:07:23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07-05 11:07:23

为了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具体要求,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生态环境,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促进深圳市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计划,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8月2日前提出意见。

【短评】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创投条例》)主要适用于特区内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创投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被投企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以期被投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或上市退出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分为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和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其中,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资金,采用自我管理的方式,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企业。

对于《创投条例》,总结亮点如下:

1.       强调创投企业为被投企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鼓励市场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重点创业投资企业等专业机构建立专业化、市场化投后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创业投资行业投后管理能力。

2.       为了方便和简化创投企业的投资过程中的工商登记手续,对于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凭合伙协议、合伙人大会决议文件、普通合伙人同意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鼓励特区政府设置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创业投资的财政投入。例如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在特区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奖励资助,经费纳入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4.       鼓励市区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鼓励保险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家族财富管理公司和公益性基金等机构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科研院所基金依法通过市场化母基金等渠道进入创业投资行业。

5.       根据相关规定对以下情况给予奖励:例如对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存续期在8年以上的长期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绿色环保或碳中和产业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       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人才纳入高端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安居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参照特区金融机构同等待遇,享受人才奖励、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便利服务。

7.       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遴选符合特区产业布局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具有补充完善特区产业链关键环节作用的创业企业,建立创业投资备投项目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