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1:15:22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召开《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政策吹风会
2021-07-05 11:15:22

2021年6月22日,记者从《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政策吹风会了解到,与原政策相比,新的试点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涉及放宽试点准入条件门槛、放宽试点企业组织架构要求、拓宽试点企业业务范围、允许试点基金以母基金(FOF)形式设立、拓宽试点托管机构范围、强化试点监管等方面。

【短评】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2018年12月,珠海印发《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广东省第一家、全国第九家开展QFLP试点工作的地级市。

新的《试点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可概括为“三放宽、两增加、一强化”:[1]

“三放宽”包括放宽试点准入条件门槛、企业组织架构要求和业务范围。

l  第一,取消了原办法在参与试点的内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注册地、资产规模,境外股东资产规模、试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的限制性、硬性要求。

l  第二,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例如双普通合伙人(双GP)架构、管理人与GP分离架构等。

l  第三,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等纳入基金可投资的范围。

“两增加”表现为增加试点基金以FOF形式设立、增加试点托管机构范围。

l  取消了禁止试点基金以FOF模式进行投资的条款,新增“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同时为确保更好管理资金的最终投向,要求其参投基金需直接投资于实体项目。

l  放宽了对试点基金托管机构的要求,不再要求基金托管机构必须为商业银行,经证监会核准具有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可以参与试点企业托管。

“一强化”则表现为强化试点监管。

l  《试点办法》加强了基金托管人变更等六类重大事项、投资、财务等信息报送的监管要求,保障试点行稳致远。

当前珠澳金融合作主要从“建机制”、“造平台”、“推项目”三方面开展。

l  在“建机制”方面,2018年5月,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就与澳门金融监管局签订了《珠澳金融合作备忘录》,在珠澳合作会议机制下专门设立了金融工作小组,正式全面启动珠澳金融合作。

l  在“造平台”方面,2019年粤澳两地共同为“粤澳跨境金融合作(珠海)示范区”挂牌建设,为珠海金融合作提供了更大更好的平台。

l  在“推项目”方面,2019年和2020年珠海连续举办了珠澳金融合作例会,珠澳双方就跨境保险售后服务中心、跨境理财通、QFLP基金互认、澳门金融机构跨境办公等重点金融合作事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有利于推动珠澳金融合作持续深化。

珠海已经有多款专门针对澳门居民和企业的特色产品和服务落地。珠海银行机构面向澳资中小微企业推出“粤澳共享贷”。珠海保险机构推出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助力湾区居民共享三地医疗资源。粤港澳跨境车险实现“三地保单、一地购买”,全国首张澳门单牌车机动车辆保险保单已在珠海落地。珠海还积极推动优化港澳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的流程。

[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广东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作者:彭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