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1:18:47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制定出岛货物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办法
2021-07-05 11:18:47

2021年6月9日,为了规范对出岛货物的查验,有效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省交通运输厅就《海南省出岛货物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办法(草案初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短评】

《办法》适用于对通过非海关监管区的海口秀英、新海、粤海铁南港三个滚装客船轮渡港口利用货车运输出岛的货物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出岛货物查验和走私防控工作,不得干预或阻挠出岛货物的查验和走私防控工作。承运人不得通过非海关监管区的滚装客船轮渡港口承运“零关税”进境商品。[1]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的授权,设置省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为出岛货物查验机构,具体负责港口出岛货物查验工作,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查验站点和查验岗位。交通、海关、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协同的执法机制并派遣执法人员在港口统一执法,确保出岛货物快速查验及办理涉嫌走私案件。

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对出岛货物的实名验视、检查等职责,从运输源头防范“零关税”进境商品违规出岛。出岛货物数据和信息应当互联、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工作的水平,实现对“零关税”进境商品有效的管理。省政府统筹建设物流监管平台。

查验机构对货物的查验应当与港口经营企业的检查等工作同步开展,相同事项内容不得重复查验或检查,不得增加驾驶员或承运人的负担。查验实行设备扫描检测为主,人工检验为辅的方式。邮政企业应当履行对寄递运输出岛的货物实名验视、检查等职责;禁止通过寄递方式将“零关税”进境商品运输出岛。查验机构不得对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的寄递货物进行重复查验。当事人拒绝配合现场执法,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查验机构可以径行对货物进行查验,并制作现场查验记录。

[1] https://mp.weixin.qq.com/s/ZkBimMuGVo6XfD_2DekWpA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邵长春 编辑:莫中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