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1:31:56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合众公司诉天资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合同无效情形下香港企业已付购地款的返还
2021-07-05 11:31:56

案件详情点击: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5981

2006年,香港企业合众钮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与肇庆市高要区天资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资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天资公司将位于天资工业园的涉案土地出让给合众公司。合同签订后,合众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人民币543.24万元,但天资公司一直未按约定将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合众公司设立的合众钮厂(高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高要公司)名下。2014年,合众高要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高要区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众高要公司需另向国土部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890万元。合众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众公司与天资公司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天资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资公司是经高要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并非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具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涉案合同因天资公司不是适格主体而无效,天资公司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合众公司返还收取的购地款人民币543.24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涉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平等保护香港企业取回其在内地的投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