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1:32:31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金辉裕泰企业诉香港博隆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外商独资企业香港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
2021-07-05 11:32:31

案件详情点击: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5981

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隆公司)是香港企业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博隆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香港博隆公司的出资期限于2014年5月24日届满,其累计实缴资本4350.3万美元,尚有3149.7万美元未缴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广州博隆公司向林某彬偿还借款人民币24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查明广州博隆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深圳市金辉裕泰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金辉裕泰企业)受让上述债权后提起诉讼,请求香港博隆公司在其对广州博隆公司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辉裕泰企业对广州博隆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认定广州博隆公司不能清偿该债务,香港博隆公司作为广州博隆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判决香港博隆公司在对广州博隆公司未出资的3149.7万美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判决外商独资企业香港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注册资本真实,维护合法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