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4:28:29
私募基金月刊-06
《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
2021-07-15 14:28:29

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广东省通告》”),明确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广东省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深圳市通告》”),明确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3个自然日,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需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通告》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广东省通告》《深圳市通告》颁布前,如湖南、青岛、天津、广州等地的税务机关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颁布过类似针对个人股权转让的联合管理办法。自然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估算税务成本,并及时配合完成相应的申报和税款缴纳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此外,对于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以及自然人透过合伙企业转让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等情况是否适用上述规定,还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