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4:32:09
私募基金月刊-06
各地发布QFLP/QDLP制度
2021-07-15 14:32:09

1. 重庆市:《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2021年6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21〕60号)(“《重庆QDLP试点办法》”),在重庆地区规范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工作。

《重庆QDLP试点办法》共8个部分36条,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厘清行政职责。《重庆QDLP试点办法》明确由市金融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审定试点资格和额度,审核通过并获得试点额度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由市金融监管局向其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同时,上述各单位共同组成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各自职责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二是明确试点主体。《重庆QDLP试点办法》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的组织形式、业务内容和投资范围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范围和资格。三是规范申请流程。《重庆QDLP试点办法》对试点企业准入、变更和退出流程进行了明确,规范了试点企业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表格。最后是提出运作要求。《重庆QDLP试点办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企业或服务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外汇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明确试点相关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重庆QDLP试点办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事项

具体要求

定义

1)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

2)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试点相关单位共同认定,注册在重庆市内并依法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受托管理其对外投资业务的企业。

3) 试点基金: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在重庆发起,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人民币或外汇(含人民币购汇)进行对外投资的基金。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分类

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形式

公司制、合伙制等。

业务

范围

1) 发起设立试点基金;

2) 受托管理试点基金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3) 投资咨询业务。

出资

要求

1) 新设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 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

3) 首期出资自企业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人员

资质

至少有2名具备相应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或尚未了结的经济纠纷案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

规范

运营

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1年内未受到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主体

要求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关联实体应属于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或具有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或具有良好投资业绩且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其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

登记

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经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

试点基金

组织

形式

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

出资

方式

仅限于货币

对外投资范围

1) 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权;

2) 境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债券;

3) 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4) 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5) 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

6)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

基本

条件

1) 属于法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属于自然人的,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投资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应当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主要

类型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3) 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穿透核

查要求

以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试点基金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社会公益基金、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等除外。

资金

来源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试点基金。

适当性

主体

1)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切实履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针对性开展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资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参与对外投资。

2)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风险

揭示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签署风险揭示书,不得向其作出保本保收益等承诺。

试点准入

审查

主体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受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及对外投资额度的申请、变更和注销,会同重庆外汇管理部、重庆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审核。

申请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所需材料

1) 试点申请书,委托代办的另提供授权委托书。

2)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关联实体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草案。

4)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5)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或备案情况(如有)。

6) 申请人近1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承诺函。

7)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情况表、简历、专业资质证书、从业证明。

8)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关联实体须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境内外资产管理从业背景介绍。基金管理企业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关联实体为金融企业的,须提交金融许可证明文件;为基金管理企业的,应提交良好投资业绩、基金管理规模的证明材料。

9) 拟设立试点基金情况及额度使用计划。

10) 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试点基金所需材料

1) 试点基金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推介材料。

2) 试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储备。

3) 试点基金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草案。

4) 试点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或草案。

5)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须提交该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为自然人投资者的,须提供近3年收入证明或家庭金融资产等证明材料;投资风险揭示书。

6) 试点基金如委托基金服务机构负责基金相关事务管理的,须提交基金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证明,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调查的承诺函,以及基金与基金服务机构签署的意向性文件,基金服务机构专职人员情况表、简历,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 认缴承诺书。

8) 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投资额度

1) 试点相关单位综合考量对外投资项目投向、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经营效率、合规运营等情况,核定对外投资额度;

2) 除另有规定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其设立的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各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获批的对外投资额度;

3) 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的所有试点基金本、外币对外投资净汇出(不含股息、税费、利润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获准的对外投资额度;

4)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运用所募集的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使用本试点额度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

5) 对外投资额度在获批12个月后未实质使用的,试点相关单位有权收回。

外汇登记

1) 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基本情况、拟发起试点基金情况、投资计划等);

2) 市金融监管局出具的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

3) 营业执照(如有);

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或备案情况(如有);

5) 如投资范围涉及履行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还需提交对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等相关书面意见。

基金托管

1) QDLP业务专用账户可作为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回收外汇及人民币对外投资资金。

2) QDLP业务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募集境内投资者的外汇(含人民币购汇资金)及人民币资金;对外投资赎回款和清算、转股、减资款;利润、分红、利息以及其他经常项下收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的其他收入。

3) QDLP业务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划至境外进行规定范围内投资;结汇或直接划至境内有限合伙人账户(或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支付相关税费;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的其他支出。

信息报送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报送要求

1)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报表,包括资金汇出入、购结汇情况,投资品种、基金净值、资金投向、境内募集资金来源情况等;

2) 每个自然年结束后的4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试点基金的资金汇出入、购结汇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合规诚信、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3) 每年7月31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4)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托管人报送要求

1)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报表,包括基金资金汇出入、结售汇等情况。

2) 发现试点业务资金运作有重大或异常情况,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3) 试点相关单位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2. 无锡市:《无锡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2021年6月11日,为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无锡的设立、运作,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无锡的健康发展,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联合发布《无锡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下称“无锡QFLP试点办法”),正式出台QFLP在无锡的试点政策,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

《无锡QFLP试点办法》旨在降低外资进入门槛,拓展投资范围,进一步推动无锡市金融业对外开放。《无锡QFLP试点办法》对投资者资质、投资范围、申请流程、监管机制等方面予以了明确。《无锡QFLP试点办法》主要规定如下:

事项

具体要求

定义

1)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含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公司制等组织形式,一般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2)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经无锡市有关部门会商认定的,在无锡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或企业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3)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经无锡市有关部门会商认定的,在无锡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或企业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

受理机构

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江苏证监局无锡监管办公室等部门。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出资要求

1) 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

2) 中国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

名称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企业名称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企业命名的要求。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出资要求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资金。

投资限制

1)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2)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

境外股东或合伙人条件

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

2) 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境内股东或合伙人条件

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2) 无锡市重点支持、引进的大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且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近三年连续赢利。

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境内企业;

2)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3) 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4)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5) 管理企业原则上注册在无锡市。

人员资质

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 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 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 有从事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 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业务范围

1) 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3) 股权投资咨询;

4) 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出资要求

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资金;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本合伙人名义出资。

条件

1)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2) 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有净资产不低于15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个人投资者需签署股权投资企业(基金)风险揭示书;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等值货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等值货币。

业务范围

1) 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2) 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 可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

4)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5) 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试点申请所需材料

1)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2) 申请试点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递交承诺书,承诺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没有违反境内外各项反洗钱相关规定;

3) 机构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个人投资者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资料;

4) 申请试点企业基本资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主要包括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募集金额和募集进度等)或企业章程、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

5) 托管银行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

6) 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7) 试点企业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8) 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在递交时携带原件以备核验。

登记备案

试点企业如涉及境内非公开募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资金托管

试点企业应当委托无锡市内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资金托管银行。

变更

变更事项

1) 企业名称;

2) 经营范围;

3) 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4) 增加或减少出资数额、变更缴付期限;

5) 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6)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7) 公司分立或合并;

8) 解散、清算或破产。

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报告;

2) 股东会、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

3) 若变更企业名称,还需递交企业名称相关材料;若变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还需递交拟任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若变更股东或合伙人,还需递交本办法第十八条中第项材料;

4) 市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管理

1) 试点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

2) 试点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需向托管银行提交投资者相关完税证明或税务备案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解散、清算、注销

1) 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解散申请书、公司管理层关于基金解散的决议及基金成立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2) 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并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确认;

3)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撤销其试点资格;

4) 基金额度收回后汇出境外;

5) 向税务、企业登记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退出

1) 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2) 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3) 所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上市;

4)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