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4:37:48
私募基金月刊-06
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1-07-15 14:37:48

2021年6月9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6]2号)同时废止。《嘉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分为总体要求、组织架构、职责分工、规范基金设立运作、规范基金投资要求、规范基金退出机制、加强基金管理监督及报告制度等方面规范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其主要内容如下:

事项

具体要求

组织架构

产业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产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基金管委会是产业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授权嘉兴长三角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投集团”)代行出资人职责,专门组建产业基金公司,作为基金法人机构。长投集团须专门组建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设立运作

产业基金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等模式进行运作。

1) 定向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管委会)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以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

2) 采用定向基金模式,产业基金原则上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含),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县(市)政府出资(含国资)比例的20%,不超过区政府(管委会)出资(含国资)比例的40%。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市级及以下政府(管委会)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

3) 非定向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管委会)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参照定向基金标准执行。非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市级及以下政府(管委会)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参与管理的母基金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4) 采用直接投资模式,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参照定向基金标准执行。各级政府(管委会)产业基金合计出资占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

基金投资审批

根据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发起主体的不同,遵循不同的投资审批程序:

1)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导,并申请产业基金出资的项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投资方案,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决策机构决策后,报基金管委会对产业基金的投资方案和主要协议条款进行审议决策。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基金管委会报批。

2) 长投集团主导项目。长投集团提出投资方案,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由长投集团决策机构决策后,报基金管委会对投资方案和主要协议条款进行审议。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基金管委会报批。

3) 基金管委会认定的特别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基金投资要求

1) 基金投资基本要求

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或直投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原则上应在嘉兴市注册,注册在市外的,须经基金管委会批准;

b. 重点投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高端时尚产业等优势产业,及前沿新材料、半导体、航空航天、人工智能、时尚消费电子、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

c. 非定向基金累计投资于嘉兴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级及以下政府(管委会)产业基金参股金额;

d. 产业基金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

e. 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确需延长投资期的,应按照项目投资原有决策程序报批。

2) 基金管理人基本条件

产业基金参股的各类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5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b. 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监管部门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募资;

c. 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d.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其中1个须为相关领域;

e. 应组建专门的管理团队,且团队核心成员在最近3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

f. 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基金退出机制

1) 退出基本要求

a.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设置明确的量化指标。在达到投资期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投资项目发起主体提出具体退出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b. 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未明确退出方式的,须按公允价格转让退出,其中: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按公允价格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产业基金退出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基金管委会备案。

2) 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3) 回款要求

基金管理人或被投资企业应在股权转让(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回收的资金转入产业基金公司资金专户。

4) 提前退出

a. 产业基金参股的各类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i)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ii)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政策导向的;(iii)子基金设立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iv)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v)发现其他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b. 产业基金参股直投项目的提前退出,参照子基金提前退出相关规定执行。

c.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超过1年,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协议),应终止投资,并向基金管委会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