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6月25日分别向浙江润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中融景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首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财嘉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60号、59号、58号、57号、56号)。从该等公布信息来看,基金业协会近期重点关注了未按要求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未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未按要求对协会的自律检查问题予以答复等情形,亦从侧面反映出了基金业协会对自律监管的加强。
上述五家私募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60号) | ||
未按要求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未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第二条 | 取消会员资格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59号) | ||
未按要求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未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 |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第二条 | 取消会员资格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58号) | ||
未按要求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未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 |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第二条 | 取消会员资格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57号) | ||
不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证监局”)的监管检查工作,亦未按要求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未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 |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第二条 | 取消会员资格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56号) | ||
未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未按要求对协会的自律检查问题予以答复 |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 | 取消会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