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18:17:17
投融资简报
金融行业 | 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7-26 18:17:17

2021年7月9日,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管理,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提升期货公司及子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按照问题导向、聚焦主业、提升能力的原则,证监会于近日发布《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的来看,《办法》主要遵循三大原则,一是聚焦解决子公司突出问题,重点解决对境外子公司规范、期货公司对子公司有效管控、行政介入的法律依据等突出问题,重点突破子公司业务健康发展中存在的瓶颈;二是规范主体行为与预留发展空间相统一,既对子公司现存的问题予以规范,同时为子公司发展留足空间;三是体现聚焦主业、提升服务能力的政策导向,引导行业发挥专业优势、聚焦主业,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办法》共46条,分为总则、子公司的设立与终止、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子公司的治理与内控、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参股境外经营机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附则等7个部分。《办法》重点内容如下: 

  1.  明确子公司设立条件,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

  2. 明确在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期货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 

  3.  期货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可以设立二级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业务。

  4. 期货公司可以委派相关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二级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5. 在风险隔离、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期货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等后台管理、投资研究、信息技术等事项提供支持和服务。

  6. 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为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7. 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融资支持。

  8. 期货公司设立的境内子公司不得参股其他机构。

  9. 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该负责人在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向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报告风险,并接受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考核。

  10. 子公司应当配备至少2名具有2年以上合规管理或风险控制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员。

  11. 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可以设立二级子公司开展金融及相关业务。境外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机构。 

  12. 境外子公司不得参股境外经营机构。 

  13. 子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应当及时、准确向中国期货监控报送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

  14. 设置过渡期。本《办法》施行前,期货公司已经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其他经营机构,业务范围、层级、数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 36 个月内达到本《办法》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