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18:17:58
投融资简报
金融行业 |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7-26 18:17:58

2021年6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新规施行后,《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等文件将同时废止。以下结合银行机构现行的关联交易监管规范,对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及重点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a) 关联方认定:银行的关联方继续采用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类,但是认定标准较过去的规定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变化并非单纯地缩小或扩大范围,总体趋势表现为更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并与当前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大致保持一致。

(b) 关联交易:在关联交易的业务类型上,《办法》沿用了3号文的业务类型分类模式,将关联交易的类型分为授信类、资产转移类、服务类及其他类交易,区别在于《办法》对于各种具体类别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根据交易的金额标准,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区别监管,同时《办法》对不同类型关联交易的计算方式做了规定,并在原有相关监管规定的规范要求上对关联交易监管比例的指标作出具体的要求。过去的检查文件中有提及对部分禁止性规定,《办法》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制度化体系化的工作,并首次出台了对银行保险机构股东限制交易的规定并赋予了监管机构相应的裁量权。

(c) 内部管理: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规定,《办法》与3号文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办法》新增了要求银行机构对其控股子公司与银行机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并向监管机构报备的内容。《办法》要求银行机构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体现了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创新举措。《办法》关于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规定与过去的规定没有较大的区别。一般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没有发生变化,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后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重大关联交易先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的规定也和过去保持一致,《办法》的变化体现在董事会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需满足“参会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的通过标准。在建立机构自身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其他方面《办法》的变化较小。《办法》与3号文的共同点体现在二者均要求制定包含特定内容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交易的日常事务等。《办法》的其他变化表现在对3号文的原有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如明确了最终责任承担人及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资质要求等。

(d) 报告与披露:本次征求意见稿相较于《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在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及报告披露方面要求更加严格。具体而言:

Ø 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应当包括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并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

Ø 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更为严格,征求意见稿明确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参会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Ø 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披露频率、具体要求及豁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