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4 14:46:04
投融资简报
金融业 | 公募基金销售监管
2020-09-24 14:46:04

(1)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一些具体反馈意见。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A.       强化准入要求。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明晰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B.        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

C.       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D.       完善独立监管。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完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管理与内部治理的要求,强调展业独立性,并在合规风控、分支机构管理、展业范围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

(2)      2020年8月28日,证监会针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A.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

B.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当超过6个月,且符合以下要求:(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业绩;(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5年的,应当包含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三)基金合同生效5年以上的,应当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或者基金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C.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 定期报告。

D.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应当客观、准确登载该基金经理与产品投资相关的任职情况。相关过往业绩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不得片面选取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

E.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

F.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应当加入风险揭示书。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明确,方便投资人阅读。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发布和更新。电视、电影、动态互联网资料等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G.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审查机制。相关审查材料应当存档备查。基金管理人制作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集中统一制作、使用宣传推介材料,制作、使用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或者合规风控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