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18:20:03
投融资简报
南京金融局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发布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QFLP政策
2021-07-26 18:20:03

2021年7月8日,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联合印发《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展现了更开放、更便利、更市场化等特点。具体而言,办法分为六大章、26条,包括总则、试点条件、试点申请、试点运作、试点管理和附则,从投资者资质、投资范围、申请流程、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化。

(a) 适用对象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符合条件的新设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含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尚未开展首次基金募集、基金管理的企业),符合试点条件的均可申请试点。

(b) 试点区域

包含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及其联动创新发展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注册地原则上须在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

(c)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业务模式

试点内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资或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即可采用“外管外”“外管内”“内管外”等多种形式。

(d) 试点基金的合格有限合伙人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并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其自有或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

(e) 试点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试点基金不得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

(f) 试点基金额度管理

试点基金各单只基金募集的境外汇入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同意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

(g) 试点基金退出试点

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投资收益汇出境外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h) 试点申请

Ø 申请主体: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Ø 申请流程:向所在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初审推荐市级联合会商。同意试点的,出具书面意见,明确试点额度,可持书面意见至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i) 试点基金监督管理

有权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及各联动创新发展区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基金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托管机构对试点企业托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核查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以及投资所需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