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18:21:07
投融资简报
上交所、深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 1 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 年修订)》等业务指引
2021-07-26 18:21:07

2021年7 月 13 日,为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新增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蓝色债券、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相关安排,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0〕 87 号)同时废止。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 1 号——绿色公司债券》,并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 3 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修订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 3 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 1 号——绿色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 3 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以进一步服务国家低碳发展、乡村振兴及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等为目标,为加强引导资金投向国家支持领域的重要举措。其中,绿色公司债券方面,不仅首次明确了“碳中和绿色债券”“蓝色债券”等子品种相关安排,还进一步优化了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要求,确保募集资金流向绿色产业领域。同时,此次修订对照国务院以及证监会等文件要求,将原“扶贫公司债券”整体修订为“乡村振兴公司债券”,明确了乡村振兴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安排。

上交所、深交所推动固定收益产品创新,不断完善创新品种规则体系, 有利于夯实筑牢资本市场制度基础,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