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6日,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奥琦玮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奥琦玮”)以及奥琦玮的原股东签署投资协议。北京三快向奥琦玮增资(略),并获得对应20%股权和控制权,属于经营者集中。2015年9月7日,奥琦玮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北京三快与奥琦玮2014年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但申报义务人在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实施了集中,违反《反垄断法》,构成违法实施集中。因此,给予北京三快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5年8月26日,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奥琦玮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奥琦玮”)以及奥琦玮的原股东签署投资协议。北京三快向奥琦玮增资(略),并获得对应20%股权和控制权,属于经营者集中。2015年9月7日,奥琦玮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北京三快与奥琦玮2014年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但申报义务人在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实施了集中,违反《反垄断法》,构成违法实施集中。因此,给予北京三快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