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17:33:05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1-07-29 17:33:05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市监局”)于2019年9月对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梧州黄埔”)、苏州优合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优合”)、江苏嘉福制药有限公司(“江苏嘉福”)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是调查启动时国内市场具有CP樟脑原料药生产批文且在售的3个独立的市场主体,销售的CP樟脑具有可替代性,在国内市场经营活动中构成了直接的竞争关系,三者互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达成并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达成的垄断协议使苏州优合原有客户及其市场份额向梧州黄埔当事人转移。该行为使得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将原属各自独立经营的产品市场通过协商进行重新分配,梧州黄埔因苏州优合协助市场份额扩大,损害了CP樟脑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

江苏嘉福当事人与梧州黄埔、苏州优合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该行为排除了经营者相互之间的价格竞争,使得价格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信号失真,破坏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在与下游企业交易过程中,通过彼此协商的报价作为与下游企业交易的基础,使下游企业接受一个经过协商干预的价格,直接损害了下游企业自由商定交易价格的权利,对下游产品价格造成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据此,根据当事人配合执法机构调查案件事实、采取措施、自查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以及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和对市场造成的不同影响等综合因素,2021年6月,江苏市监局对3家涉案当事人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罚没情况如下表:

序号

当事人名称

罚款比例

罚款金(元)

没收违法所得(元)

1

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

2018年度
销售额5%

6,054,198.36

2,720,783.37

2

苏州优合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度
销售额3%

2,908,493.21

1,208,354.80

3

江苏嘉福制药有限公司

2018年度
销售额1%

799,281.28

3,193,113.30

合计罚款(元)

168842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