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4 14:59:57
投融资简报
教育 | 学前教育
2020-09-24 14:59:57

9月7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学前教育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学前教育法草案》共九章,七十五条条文,就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予以明确。

《学前教育法草案》有以下要点较为值得关注:

(1)      再次重申遏制过度逐利行为,首次明确禁止VIE上市。《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二十七条“逐利限制”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2)      《学前教育法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促法》”》关于公办与民办学校的界定相冲突。相较于《民促法》,《学前教育法草案》一方面缩小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范围[1],排除了“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另一方面扩大了开办资金来源,增加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的资金”。详见下表:


公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

举办者

《学前教育法草案》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或者军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等

/

《民促法》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开办资金

《学前教育法草案》

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

除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的资金

《民促法》

国家财政性经费

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3)      《学前教育法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就募资办学问题观点相左。《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就募资办学问题明确:“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并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学前教育法草案》严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投资营利性幼儿园,或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缩小了营利性民办园的举办者范围,与前者鼓励资本办学的原则相悖。

文件

对募资办学的相关规定

《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

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并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学前教育法草案》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1] 根据《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二十六条,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